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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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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議將平房的租約寫進離婚協議中。
最高法律規定。 夫妻同居的公屋,離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許雙方離婚:
租賃:1)婚前一方租用的公屋,婚姻關係持續5年以上;(2)如果一方在婚前租用房屋,則離婚時雙方都是該單位的雇員。
目標; (三)婚前一方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屋租賃權,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
借; (四)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申請公屋租賃權; (5)婚前一方租用的公屋,因拆遷房屋而在婚後出租。
右; (六)夫妻共同投資、共同購置的房屋; (七)一方應當將一方租用的房屋歸還給單位或者移交給另一方單位。
之後,對方的單位將再次更換住房; (八)婚前雙方租用公屋,婚後合併互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情形,可以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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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還房貸,離婚後按揭清償如下:
1、夫妻以聯名貸款購買的房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尚未還清的貸款也屬於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因此雙方必須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2、如果兩歲的叢氏私密關係破裂,離婚了,債務仍需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配偶雙方同意還款,其中一方也可以還款;
3、離婚後購房的一方無力支付抵押貸款的,銀行仍有權向配偶追償。 未購置房屋的一方代為向銀行償還抵押貸款後,未購置房屋的一方可向對方追討。
債務人是雙方,銀櫻談判銀行可以向任何一方追償。 但是,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的所有權和債務的分擔方式達成一致,但這種協議只在夫妻之間有效,不能用來對付債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百零零條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百零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a) 重婚;2)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第一百零九十二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另一方可能會獲得少量或沒有份額。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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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如何分割,只有一套房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
1、有所有權的,按約定分割,未經約定的法院判決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向對方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如果雙方均未主張該房屋,則進行拍賣;
2、無所有權的,由雙方共同使用,權屬確定後另行提起訴訟。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下: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特殊情況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大喊愚蠢地給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拍取得的,應予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應予補償的補償;
3)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房屋的拍賣、出售應根據雙方的申請進行,所得款項由正居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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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或者雙方婚前共同購買、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住宅,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競買的,法院應依職權委託鑑定,然後將爭議財產判給一方,取得財產的一方應當向另一方支付對價。 法院應依職權委託進行估價,然後將爭議財產判給一方當事人。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或世界賠償而獲得的賠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生活用品;
5.當歸的其他財產,應分割回橋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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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不動產分割處理如下:1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並全額支付的房屋屬於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
婚後,夫妻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歸一方婚前財產所有,另一方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3.婚前一方租房,婚後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雙方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含貸款)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應等分或相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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