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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諮詢中,很多人都會有乙個疑問,那就是“未經對方同意,私錄音的證據可以被法院採納嗎? 即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收集音像資料是否合法,取決於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 在實踐中,在不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法院採納的音訊證據越來越多。因此,我們可以認為,通過錄音收集證據的行為,只要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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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准許使用未經對方同意而記錄談話所得材料作為證據“,認為未經對方同意而記錄談話記錄不合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這是我國管轄範圍內第一項關於使用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 從審判實踐來看,本司法解釋確立的排除規則對民事證據過於嚴格,因為在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記錄其談話內容的情況極為罕見,而且根據本答覆的精神,即使審判員確信證據的真實性, 他不能保護權利人。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從實質正義和程式正義兼顧的司法宗旨出發,頒布了《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其中第六十八條明確將非法證據的範圍限制為: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通過拘禁、脅迫行為取得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後者包括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一切手段取得的證據。
上述《規定》第70條進一步明確了一方當事人的提議"有其他證據支援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經視聽資料核實的影音資料"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沒有充分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因此,將秘密錄音作為人民法院不能承認的證據,至少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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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獲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 具體效果也要結合內容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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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錄音錄影未經對方許可被秘密錄製,獲取屬於違法行為。
應排除在外; 2、錄音錄影發生在偷錄當事人事先準備的情況下,有明確的引誘,不是對方的真實意圖,不具有客觀性: 3錄音、錄影經過編輯、篡改或僅為片段,不能反映事實; 4、未經授權的錄音錄影構成對對方私隱的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面證據;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鑑別,並考慮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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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經他人同意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1、未經其他橡膠拆解商同意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 取得記錄的方法應當合法。 錄音過程應在合理地點進行,不得用於竊聽他人私隱和侵犯他人私隱。
錄音內容要真實、完全連貫,任何人都不得編輯,對方在錄音過程中的言論應真實表達意義。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調取音像資料、電子資料,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載體。
如果難以提供原始承運人,可以提供副本。 提供副本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和製作過程。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24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可能需要鑑定的證據,應當遵守有關技術規範,確保證據不受汙染。
2、收集音訊證據時應注意什麼。
收集音訊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應通過合法手段收取;
2.談話內容中應該有一些基本要素;
3、應盡快做好備案取證工作;
4、根據案件事實設定談話要點;
5、記錄取證中要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當事人對事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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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在不同情況下處理不同,我們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要想作為證據使用,必須滿足一些條件,首先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也不違反法律禁止,不屬於違法行為,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 <>
平時在娛樂圈吃瓜的時候,居然會聽到各種錄音,聽到錄音的時候,真的覺得自己的三種觀點都震撼了。 但另一方面,為什麼這些人有如此完整的錄音? 難道是因為他當初有這樣的心態,所以他才開始錄音,但有些人確實是因為習慣,或者是因為生活強迫他們,在這種情況下,錄音其實可以變成證據,呈上法庭。
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取決於該錄音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違法。 <>
如果沒有侵犯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將該錄音作為證據提供給法院。 但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只通過一次錄音來確定,所以我們試圖有其他證據來證實它,這樣我們才能達到我們想要達到的結果。 但我覺得在生活中經常錄下來特別可怕,明明是比較私密的對話,但這些對話隨時可能被公開,想想都覺得雞皮疙瘩。
我們盡量保持和別人玩**時錄音的習慣,但是在和別人說話的過程中,沒有必要開啟錄音,畢竟有些東西真的是無法傳輸的。 也希望大家在和別人說話的時候能三思而後行,知道什麼該說,什麼不該說,不要因為一句話說錯而影響自己未來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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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為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是對方的私隱,如果提出證據,就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 後續還會有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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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對方同意的私人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以確定其是否合法,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則不能作為有效證據,如果在公共場所錄製,不侵犯對方的私隱, 它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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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但這種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 也可能是個人私隱被觸及,但在法庭上是有用的,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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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由於未經對方同意進行錄音是違法的,因此一般不會使用此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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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他人同意而製作的錄音,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定證據的種類包括實物證據; 書面證據; 證人證詞; 受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鑑定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和調查實驗的記錄; 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一切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聽取紫筆和電子資料的判斷。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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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以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應當排除在外。
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式,出售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充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如果無法矯正或肢體有缺陷並給出合理的解釋,則不能在腔內使用。
這種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採伐罪。 非法採伐罪是指違反國家森林保護法律、法規,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擁有的森林或者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擁有的森林,樹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More
閃光追逐可靠嗎? 其實,追閃是否可靠,並不在於是否是追閃,而在於人是否可靠。 如果人是可靠的,那麼追閃也會是可靠的。
首先,不簽訂合同而繼續使用原名是違法的。 因為甲方享有商標權。 其次,在補救方面,一方面是改名,賠償甲方部分款項。 >>>More
夫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 根據結婚組成同一家庭、同住同住的夫妻,應該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的可持續發展,但一旦關係發生變化,就難以調和,雙方不願意維持夫妻關係, 夫妻雙方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49條的規定協議離婚,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的規定,在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請求法院准予離婚,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在形成訴訟性質的離婚案件中,即通過法院判決終止夫妻關係,想要離婚的配偶一方必須是原告,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必須是被告, 主張婚姻有《民法典》第1052條的因由,並附相關證據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