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抵押權和質押權的競合問題

發布 財經 2024-03-1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1、設立要求和維修要求不同。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

    質押的成立,出質人除簽立質押合同外,還應當按照質押合同將質押物移交債權人占有。 2.題材不同。 抵押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和動產; 質押標的物為動產和不動產用益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智財權等財產權。

    3、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是否轉讓擔保財產的佔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規定,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財產的清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債權人是抵押權人,擔保人約定的財產是抵押財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 抵押是否優先於質押?

    抵押貸款不一定優先於質押。

    同一動產上有兩個可以共存的擔保權益:乙個是抵押權,另乙個是留置權。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同一動產上發生抵押、質押,動產再次被置權的,留置權人應當優先補償。

    即使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的購房款抵押權,也不具有優先於留置權的優先權。

    例如,《海商法》第25條規定,船舶的優先權應當先於船舶的留置權償還,船舶的抵押權應當在船舶留置權之後償還。

    2. 按揭優先還款的內容有哪些?

    一方面,與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相比,抵押權人有權優先於普通債權人獲得抵押品的出售。 當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時,抵押權人享有排除權,仍可優先償還抵押財產。

    另一方面,與債務人的其他抵押權人相比,抵押登記的順序不同,債權人的償付順序也不同; 已登記的按揭權人先於未登記的按揭權人獲得償付。

    3. 哪些抵押物業是優先償還的?

    a) 允許抵押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80條的規定,允許抵押的財產大致可以分為:不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動產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的財產。

    2)禁止抵押的財產。

    1 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養山地等集體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法人為公益目的設立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權屬或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同一動產上發生抵押、質押,動產再次被置權的,留置權人應當優先補償。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讓財產占有並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財產的清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25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保證債務履行,將其動產質押給債權人占有債務的,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質押按當事人約定實現的, 債權人有權優先獲得動產的償付。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抵押權和質押權均為擔保權益。

    2、抵押和質押均應以書面形式作為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簽署。

    3、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質押未償還時,抵押、質押的所有權應當轉移給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

    4、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均有向有關部門登記的規定。

    5、抵押物和質押物均須登記的,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抵押權和質押權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

    7、抵押權因抵押權滅失而消滅的,因損失而獲得的賠償,視為抵押財產; 質押因質押滅失而消滅的,因橙鑰匙滅失而獲得的補償,視為質押財產。

    8、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主要債權權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人的權利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押的費用。

    9、抵押品價格中超出債權範圍的折價、拍賣、變賣部分歸抵押人所有,債務人補足差額; 折價、拍賣、出售的超出債權的部分歸質權人所有,債務人補足差額。

    10、不論抵押或質押,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抵押、質押折價或者拍賣、出售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11、抵押人轉讓登記抵押權人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的財產已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的,轉讓無效; ** 質押後不得轉讓,但質權人與質權人在質權人面前約定的除外。 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產權質押後,出質人不得轉讓質權人,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的除外,轉讓所得款項應提前清償債權人的權利。

    12. 抵押物未轉讓給占有; 質押由**質押設定,由於電子市場,無需轉讓占有。

    13、抵押人可以設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依法有權處分的抵押權;質權人持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等。 質押權和抵押權需要嚴格按照實際權利事項進行處理,也需要根據權利認定的後果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權利所確定的事項不同,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雙方可以簽訂相關合同確定相關事項。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抵押權與質權並存的,應當通過區分設立順序來確定優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確立。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有擔保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空芯變現質押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商質押財產貼現,也可以優先償還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價款。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總結。 擔保權持有人的行為導致了競合擔保權益的處理。

    也就是說,抵押品上已經存在擔保權益,並且擔保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在抵押品上設定了不止乙個擔保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

    1. 如果先有抵押,則不可能設定質押、留置權或抵押。

    在抵押的情況下,擔保權的持有人不占有抵押品,當然也不可能轉讓抵押權的佔有權並設定另乙個質押或留置權。 同時,由於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開轉讓,也不能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因此持票人不可能以抵押權為標的物設定另一抵押權。

    2、先質押的,分為三種情況:

    首先,如果再次設立抵押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不可能。 但是,從法律上講,如果獲得擔保人的同意,抵押權優先於質權。

    二是質押再次成立的,承諾質押可以轉讓,質押權優先。 但是,責任轉移是無效的。

    為什麼競合擔保權益的質押優先權先質押後抵押?

    您好,什麼是競合擔保利益原則:擔保權益是處理競合擔保權益的規則。 也就是說,抵押品上已經存在擔保權益,擔保人通過自己的寬開行為在抵押品上設定了不止乙個擔保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1.留置權具有最高優先償還權(也可以說優先於抵押權);2、登記抵押優先於質押; 3. 質押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

    擔保權人的行為導致了競合擔保權益的處理,即在擔保物上已經存在擔保權益,而擔保權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在擔保物上設定了不止乙個擔保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1.如果先有抵押,就不可能產生質押、留置權或抵押。

    因為在抵押的情況下,擔保權人不占有抵押品,當然也不會轉讓抵押品的佔有權並設定另乙個質押或留置權。 同時,由於抵押權不能與債權分開轉讓,也不能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因此持票人不可能以抵押權為標的物設定另一抵押權。 2、先質押的,分為三種情況:

    首先,如果再次設立抵押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原則上不可能。 但是,從法律上講,如果獲得擔保人的同意,抵押權優先於質權。 二是質押成立的,承諾質押可以轉讓,質押權優先匹配和落空。

    但是,責任轉移是無效的。

    先質押後抵押是質押的優先順序。

    您好,同一財產的抵押和質押合法登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被補償的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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