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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宣告有以下理由:
1)違反絕對拒絕註冊的理由。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商標局應當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
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
違反《商標法》第十二條的:
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 (例如捏造、隱瞞事實、偽造材料等)。
2)違反相對拒絕註冊的理由。有下列七種情形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對於惡意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業務關係搶先註冊未註冊商標的;搶先註冊被**的人的商標
違反《商標法》規定,商標含有虛假地理標誌:
違反商標法規定,與註冊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違反《商標法》規定,先申請原則,先使用: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商標局應當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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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宣告的主要原因如下:
1、依法註冊後,發現該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註冊的必要條件,或者當事人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的;
2.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馳名未註冊商標的;
3、商標無效宣告的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核。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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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註冊商標不具有可見性、顯著性和合法性,則可以宣布其無效。 此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也是商標無效宣告的理由。
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該商標權與先前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衝突,主要包括:因與他人在先權利相衝突而無效; 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而無效的; 因搶先註冊他人未註冊商標而無效; 因違反**或陳述規則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易於識別的顯著特徵,不得與他人在先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在“註冊商標”或註冊商標上加註。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名、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獎章等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國家機關的名稱或者標誌、特定地點的名稱; 或地標性建築的名稱或圖形;(二)與外國國名、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同意的除外**; (三)同一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示行使控制權或者保證權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與“紅十字會”、“紅新月會”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 種族歧視; (七)對貨物或者原產地的質量等特徵具有欺騙性,容易誤導公眾的; (八)有損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負面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 為使用地名而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一)僅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使用取得顯著特徵,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帶有立體標誌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所生產的商品的形狀、取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商品的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態,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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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標被異議但未成功,則直接註冊該商標。 原異議人只有在商標註冊後才能進一步提出無效宣告;
部分商標在初審公告期間未受到權利人監督,註冊獲批後,權利人發現該商標損害自身權益,提出無效宣告;
在商標註冊過程中,如果申請人發現他人的註冊商標已經存在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人選擇提出無效宣告,以消除註冊障礙;
權利人對他人註冊的近似商標進行專項清理,並啟動無效宣告;
行業常用術語註冊為商標後,相關經營者提出無效宣告,以消除使用障礙。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商標局應當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維持註冊或者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你好, 1)違反絕對拒絕註冊的理由。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商標局應當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 >>>More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三)假冒、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假冒或者擅自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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