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掛牌出讓和競價拍賣有什麼區別?

發布 社會 2024-03-1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答:上市與競買拍賣有異同。 其共同點是,無論是競價、拍賣還是掛牌,都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的特點; 區別在於:

    一是上市時間長,允許多次上市,有利於投資者的理性決策和競爭; 二是操作方便,執行方便; 三是有利於有形土地市場的形成和執行。 為此,國土資源部將掛牌和拍賣方式並置,將掛牌轉讓作為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轉讓的重要補充,對掛牌轉讓的適用範圍和程式作了更詳細的規定。 考慮到掛牌結束時可能有大量競買人競拍,為實現土地效益最大化,根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關於競拍掛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法律法規, 規定:

    掛牌期結束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的,轉讓方應當對掛牌地塊進行現場競買,出價最高的競買人為競買人。 **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土地使用權掛牌轉讓是指對土地進行招標拍賣,不像拍賣價格當場拍賣,他是一塊待轉讓的土地,土地轉讓條件公布,然後在一段時間內(一周或乙個月)符合條件的人可以去競買, 買方的**發布在廣告牌上,最後買入的最高價,並多次允許,有利於投資者之間的理性決策和競爭;二是操作方便,執行方便; 三是有利於有形土地市場的形成和執行。 掛牌出售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轉讓的重要補充。

    土地使用權拍賣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公共場所、主辦方的主持下,通過公開招標、定價的方式買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在中國,程式如下:土地管理部門在公開拍賣前30天發布拍賣公告。 投標人報名投標並要求提供相關檔案。

    競買人應當向拍賣人提交參與競買的相關資料,經審批後成為競買人,交納定金,領取競買號牌。 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按程式進行公開拍賣:主辦方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規劃要求等相關事項; 公布拍賣的起拍價; 投標人按規定方法競價或提高價格,最終出價最高(或提高價格)的投標人為投標人; 簽署拍賣交易確認書; 競買人應當自拍賣之日起15日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繳納相當於土地總價10%的定金; 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地價後,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證。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的行為。 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四種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於競拍掛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商業用地、旅遊用地、娛樂用地、商業住宅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 ”

    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公民、法人等組織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競投,根據招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根據《關於競拍掛牌競買石孝坍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第九條 競買拍賣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轉讓人的名稱、位址; (二)擬轉讓地塊的面積、邊界、空間範圍、現狀、使用壽命、用途、規劃指標要求; (三)投標人、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及投標投標資格的申請方式; (四)取得競投標、拍賣、掛牌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競買、拍賣掛牌的時間、地點、競買掛牌期限、競買投標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和競買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投標保證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土地招標和掛牌的區別在於:

    一、招標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公民、法人等組織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根據招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掛牌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掛牌公告,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限將地塊交易條件擬轉讓至指定土地交易場所掛牌並公布,受理投標人的**申請並更新掛牌**,根據掛牌期末的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

    第8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國家在一定期限內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向土地使用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人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當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規定 鄭和國

    第13條.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a) 協議;b) 投標;

    3)拍賣。依照前款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人民和直轄市人民規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商業、旅遊、娛樂、工業用地及商業住宅用地及其他型別商業用地,以及有競爭性要求的工業用地;

    (二)其他土地為公告地塊的地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的地塊;

    c)土地使用權分配發生變更的,國有土地分配決定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應當撤銷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和掛牌;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國有土地分配決定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轉讓;

    五、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用途的,《國有土地分配決定書》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應當明確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轉讓;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的其他情形。

    1. 土地使用權是繼承嗎?

    土地使用權不屬於遺產範圍。 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如果居民本人或與其同住的親屬死亡,土地使用權自然消滅。

    (二)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人再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即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面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轉讓給他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方。

    2)轉賬方式:包括**、交換、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投資用於土地開發利用的,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

    4)期限:土地使用人通過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應當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後的剩餘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

    5)“同時轉讓房屋”: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的所有權應相應轉移。地上建築物或者其他附屬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或者附屬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人轉讓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屬物所有權的,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相應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市、縣人民享有優先購買權。當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不合理時,市縣人民可以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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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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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回答2024-03-12

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地塊的土地**評估必須按照《城鎮土地估價條例》進行。 約定的轉讓最低價格不得低於土地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和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 有標桿地價的地區,約定出讓的最低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地等級基準地價的70%。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