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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出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費問題, 例如他們的撫養能力和支援條件。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兩歲以下兒童一般與母親同住。 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與父親同住:(一)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未痊癒的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二)父親要求子女同住的; (3)子女因其他原因不能與母親同住的。
如果你能證明該婦女有上述三種情況之一,你就可以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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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會判給女方,但雙方的家庭環境也會考慮,看哪乙個更適合養育孩子,一般會綜合考慮。 乙個更富裕的家庭環境會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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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9條,一般情況下,兩歲以下子女的監護權歸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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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優先考慮:(一)因其他原因絕育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二)沒有其他子女,父母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要求子女與父母同住是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優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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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都和母親住在一起,除了小櫻的大廳爭論,父母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 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是有條件的,父親要求子女與他同住; 由於其他原因,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一起生活;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將與父親一起生活,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兩歲以下的孩子由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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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子女不滿兩周歲,撫養權原則上歸女方所有,但女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除外。
關於子女監護權,《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未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年滿兩歲的子女,父母未能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 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進一步細化,根據兩歲以下、兩歲以上和八歲以上兒童的不同年齡組來考慮監護權原則
兩歲以下的兒童。
兩歲以下的兒童通常與母親住在一起。 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她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未治癒的嚴重疾病,且孩子不適合與其同住;
(二)父親要求子女同住的;
(3)子女因其他原因不能與母親同住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明確規定外,許多父親可能認為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必須屬於女性,但事實並非如此。 例如,在乙個案件中,律師為男子兩歲以下的兒子爭取監護權,因為兒子出生後不久,女方在與男方爭吵後獨自回到父母家,留下兒子由男方餵養,由男方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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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兩歲以下的兒童通常與母親住在一起。 但是,兩歲以下兒童與母親同住並不是絕對要求,如果母親有其中一種法律情況,兒童可以與父親同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池凡離婚後,孩子依舊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長大。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八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一般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想離婚,但孩子還在哺乳期,那麼孩子的監護權屬於母親,除特殊情況外,孩子的監護權歸父親所有。 無論誰最終擁有孩子的監護權,離婚後的雙方都有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孩子。 孩子還在哺乳期,不能離開現在的孩子,所以在此期間離婚夫婦對孩子的監護權對女方來說是沒有商量的餘地的。 >>>More
孩子這麼小,一般都判給媽媽。
如果你想爭取撫養權,你必須要麼證明你的收入比她穩定,而且環境可以給你的孩子乙個穩定的生活環境。 要麼證明你兒媳婦的情緒不穩定不利於孩子的成長,但你不能證明她有精神病,如果她真的有精神病,證明你離婚不了,那就叫拋棄。 >>>More
父母離婚後,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決定一般基於“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哺乳母親撫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