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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立案的,除認定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外,不得撤銷,但符合法定條件的,檢察院可以爭取不起訴。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出具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情節較輕,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終止審判、無罪
(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視為犯罪的;
(二)起訴時效已屆滿的;
(三)通過特別赦免令免除處罰;
(四)依照刑法規定提出申訴後才處理的犯罪,未提出申訴或者撤回申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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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案件不會直接撤訴,何時可以作為減輕情節,案件的具體結果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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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不會因為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而撤回起訴,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可以視為量刑情節。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確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檢察院將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人民法院,請求對已經偵查的刑事案件進行人身審判、定罪、判刑。
偵查終了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移送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權利由人民檢察院享有,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權提起公訴。 如果提起公訴的主體具體,撤回起訴的相應單位具體,檢察機關只能撤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初步審判由公安機關負責。 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和提起公訴,審批逮捕,負責檢察機關的批准。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所有公民在法律的適用上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承擔公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自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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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些具體的刑事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向被害人作出賠償和道歉後,獲得被害人原諒並爭取從寬處理的情形。
在刑事案件中,在獲得對方當事人的原諒後,是否可以撤訴,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
1.刑事案件和解,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的,如果讓昌的犯罪情節較輕,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刑事案件和解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但犯罪情節較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能撤銷,但可以對罪犯減刑或從輕處罰。
3.自訴案件,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自訴人可以撤回起訴。
通過以上分析,如果刑事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能否撤訴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和犯罪情節,如果是自訴案件,一般可以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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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方將被原諒並判刑。 但是,如果獲得對方的寬恕,被告人在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理,至於具體量刑,法院也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認罪悔改的態度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不包括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的行為,是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故意傷害罪的刑罰根據故意傷害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程度,主要分為輕傷、重傷、死亡幾種情形,不同情節的刑罰不同,造成輕傷一般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傷害的有期徒刑3至10年,致人死亡的有期徒刑10至10年,甚至死刑。當然,在個別案件中需要考慮許多因素,即判決的確切年限。 >>>More
故意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殘忍手段致致嚴重傷殘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影響故意傷害致重傷的量刑情節很多,例如,每增加一次輕傷,刑期可以增加一至兩個月,每增加一次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每增加一次輕傷可以增加一到三個月的刑期。 受害人的殘疾程度也會影響量刑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