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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金,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五條的規定,協商不成的,勞動者應當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裁決作出後,公司未履行裁決規定的義務,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工傷待遇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與調解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文書或者裁定。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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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賠償糾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勞動者的權利。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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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處理方法如下:
1.首先,必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一切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員工個人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2認定工傷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取得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全額支付醫療費用。
3.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工傷程度,然後根據傷殘程度計算傷殘賠償金額4。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受傷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款”。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工作期間,因突發性遲發性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軍人殘疾證明,但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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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局認定已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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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對的! 如被認定為工傷,出具工傷證明確定工傷,用人單位應當計算正常出勤(全額支付),並報銷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等,並由工傷保險全額報銷醫療費用。 出院三個月後,工傷保險會根據評估的傷殘程度,向你支付一次性傷殘津貼和其他福利(將款項轉入雇主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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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協商和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和解,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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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工傷,公司不解決,可以自備材料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雇主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用人單位拒不予賠償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培訓、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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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但公司不關心,員工可以自行提交工傷認定。勞動者遭受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管理小組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員工可以使用他們的身份證和醫院的醫療卡在醫院影印醫療資訊。 同時,他們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在此期間發生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利。 >>>More
如果實習生在工作中受傷,如果是學生實習,則不被視為工傷,但可以要求雇主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