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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下列規定:(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9)勞動紀律;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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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要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以及勞動合同的八個基本條款: 1、勞動合同的期限。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和防護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以保證生產(工作)任務的順利進行; 4.勞動報酬。 這包括工人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5.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 它包括雇主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及其實施程式。
7、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發生法定終止條件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消滅,雙方權利義務終止。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未充分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除上述必要條款外,勞動合同雙方還可以通過協商達成約定的條款。 雙方可以約定雙方在職業技能培訓、商業秘密保護等事項上的權利和義務。
但雙方約定的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則的規定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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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僱傭合同的強制性和可選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是指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法律規定的內容。 在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的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缺少這些條款,勞動合同不能成立。
強制性條款包括: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工作人員的姓名、位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相互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可分為固定期限、無限期限和完成某些工作任務的期限,合同中應規定選擇哪種期限。
你做什麼,在哪裡工作。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型別或者內容,即勞動法關係所針對的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者職責;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履行的場所,是勞動者從事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場所,關係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和就業選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有權知道其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假。 工作時間是指完成企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組織和其他單位承擔的工作任務所必須用的時間,如八小時或六小時工作時間、白班或夜班; 休息休假是指企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組織等單位的職工不必按規定工作,而是自行處理的時間。
勞動報酬。 這往往是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需要具體明確,防止因協議模糊而引發糾紛。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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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職工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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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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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內容: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除上述必要條款外,雙方還可以就其他內容進行談判並達成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當有下列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
2)作品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進行談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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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資訊; 社會保險。 僱傭合同的期限; 勞動報酬。 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你做什麼,在哪裡工作。 工作時間和休息假。 這是乙個寬大處理的問題。 用人單位應當自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葉源良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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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職工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老昭書的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期間的冰雹、休息和休假;
(六)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除勞動合同約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18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不明確,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無需通知用人單位。 >>>More
員工不得重複簽訂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More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