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21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關於工傷保險相關條款處理的意見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對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理解和適用,經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經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協商,現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請關注他們:

    1、本條規定的“上下班通勤”是指合理的通勤時間和合理的通勤時間。

    2、本條規定的“非主要責任”事故包括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以及非主要責任人不負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 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的過失或者事故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道路”是指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儘管屬於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過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和其他用於公共運輸的場所。

    3、“非主要責任”事故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司法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1年6月23日。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棗;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非主要責任的列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工傷保險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受傷;

    工傷事故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最常見的工傷。 這裡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雇主要求的工作時間。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職工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時間也應當受到限制。

    因此,用人單位規定了上下班的具體時間,例如,周一至周五上午8點至下午5點(中午12點至下午1點為午休時間),那麼這段時間就是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當然,用人單位規定的加班也應視為工作時間。 這裡的“工作場所”是指員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地點,以及領導臨時分配要執行的工作的地點。 例如,如果乙個員工的日常工作地點在單位的車間,而有一天,領導指派他幫助單位的採購人員採購貨物,那麼採購工作的地點就是該員工當天的工作場所。

    這裡的“意外傷害”是指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例如,煤礦工人在瓦斯**中遭受的傷害應該是事故傷害。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工傷保險福利。

    專案有以下幾種情形:工傷(未達致殘)造成的一般傷害賠償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用、傷員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工資、交通、食宿、交通費; 傷殘補償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住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死亡賠償專案主要包括喪葬津貼、一次性補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等。

    因此,如果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他或她應該申請工傷認定。

    以及傷殘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要求賠償。 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從工傷發生到領取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一般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索賠三個階段。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您好,第十四條第六款為: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非您主要責任的火車事故而受傷;

    這種情況應該被認定為工傷,謝謝。

    問題。 雇主對受傷工人的責任是什麼?

    如果有工傷保險,工廠可以幫忙申請工傷鑑定。

    問題。 如果發現工傷,單位的責任是什麼? 我能負擔醫療費用、誤工費等嗎?

    醫療費、工傷損失費均由工傷**承擔,不由本單位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這些費用將由公司承擔,謝謝。

    問題。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如果購買了工傷保險,與用人單位有沒有利害關係?

    不想關閉它。 這就是工傷**支付的,謝謝。

    問題。 工傷保險是否全額賠償工傷工人遭受的所有損失? 與交通責任方斷絕責任後,是否需要支付部分損失? 還是交通責任方全額賠付後,工傷保險就不需要再賠付了?

    如果與交通責任方分開,如果交通責任方得到賠償,工傷保險將不再賠償,所有保險不會重複,謝謝。

    問題。 如果交通責任方無法賠償損失,工傷保險可以賠償嗎? 還是單位能付得起? 在不重複付款的前提下!

    您好,您的諮詢已達到上限,如需繼續諮詢,請重新開啟,謝謝。

    問題。 提示六,為什麼要傳送五個,它就消失了,當涉及到鑰匙時它就關閉了! 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班輪、火車的事故,不負主要責任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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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為了幫助您了解,工傷保險新規定如下: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傷原因發生事故受傷的;(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造成飢餓、顫抖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的事故中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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