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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拒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三)行政機關在申請行政許可時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拒絕接受徵收或者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發現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發現行政機關未依法繳納喪撫卹金、最低生活津貼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非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用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依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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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的;
(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三)行政機關在申請行政許可時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
(五)拒絕接受徵收或者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義務,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發現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發現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九)發現行政機關非法集資、分攤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發現行政機關未依法繳納喪撫卹金、最低生活津貼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非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用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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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範圍內的行為: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 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財物等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許可決定; 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決定正在悄悄等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等行政處罰; 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三)行政機關在申請行政許可時拒絕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四)拒絕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脈、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使用權屬或者權利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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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本題考察程式方法。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和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的決定;(四)依法規定由行政機關裁決的行政行為。
甲項是錯誤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B項是錯誤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C項錯誤,行政訴訟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住房徵用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不能對公民提起行政訴訟。
D項是正確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拒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丁某對市潭壽監察局對他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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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訴訟範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範圍,即法院在法律規定的一定範圍內受理和審判行政案件的權力。《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機關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範圍。
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上訴被駁回,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範圍。 這就是法律這麼說的原因。 這是因為這種行為實際上並沒有改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不能成為訴訟的物件。
某區住房租賃管理辦公室在A項中“許可證有效,不會被吊銷”的書面答覆,屬於反覆處理的行為,並未實際影響B公司的權益,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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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訴訟範圍,指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範圍,即法院在法律範圍內受理、審判行政案件的權力。《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及其工作人員授權的機關、組織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範圍。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的反覆審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範圍。 法律之所以規定這一點,是因為這種行為實際上並沒有改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不能成為訴訟的物件。 專案 A 乙個地區的住房租賃管理。
行政辦公室書面答覆“許可證有效,不會被吊銷”是重複處理的行為,實際上並不影響B公司的權益,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 因此,這個問題的答案是 A。
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訴訟訴訟時效應分為以下兩種:一是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在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不得超過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More
法律分析:為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糾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依法制定行政訴訟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