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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成本費用有效憑證的,企業可以在提前繳納季度所得稅時臨時計算賬面上發生的金額; 但是,在進行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和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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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終結算時未取得發票,則不允許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 “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有關成本和費用, 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取得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的,企業在提前繳納季度所得稅時,可臨時按賬面發生金額計算;但是,在進行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和費用的有效憑證。 ”
為保證稅款的及時、均衡的入庫,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採用月、季度預繳稅款、年終結算繳款、超額退稅、差額補償等徵收方式。
按月、按季、按季預繳稅款,一般按納稅人當期(月)計稅基數計算應納稅額,而年度決算的計稅基數往往難以完全一致,因此在年末,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財務賬目進行彙總計算,繳納稅款,對預繳稅款實施退稅和差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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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稅前扣除,在結算最後時未取得發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 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的: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有關費用、費用因各種原因未及時取得有效成本、費用憑證的, 企業在提前繳納季度所得稅時,可以臨時按賬面上發生的金額計算;但是,在進行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和費用的有效憑證。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終末結算前未取得會計核算中已確認的成本費用的,按納稅調整處理,取得發票時, 成本和費用應追溯調整,並在實際發生成本和費用的年度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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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對此有相應規定:
第六條 企業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因各種原因無法及時取得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和費用。
企業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按賬面發生金額臨時計算; 但是,在進行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和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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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結算時未取得發票,則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費用。
稅法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有關費用、費用因各種原因未及時取得有效費用、費用憑證的, 企業在提前繳納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時核算賬簿中發生的金額;但是,在進行最終結算時,應補充成本和費用的有效憑證。
免責宣告:此回答僅代表個人觀點,與我的雇主無關,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因此,本人及本單位不對本答覆造成的任何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涉稅問題以稅務機關最終解釋權為準,會計相關事宜以財務主管機關最終解釋權和行業標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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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稅前不可抵扣。 企業所得稅規定,成本和費用只有在需要合規賬單的情況下才能在稅前扣除。 結算時未取得發票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下一年度取得後准予納稅調整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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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成本和費用的稅前扣除。
對於納稅人按照權責發生制計算的成本專案,企業因各種原因未取得當年發票,但在次年企業所得稅末期結算前取得發票的,可在發生當年稅前扣除成本費用。
請看上面的規則 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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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明確規定,滯納金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其他滯納金沒有限制,如土地出讓滯納金、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其他行政機關滯納金等,都可以稅前扣除。 罰款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企業和燃料局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 (3)滯納金; (四)罰金、罰金、沒收財產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
第62條.
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報稅、報稅資訊,或者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代繳稅款、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相關材料的,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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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可以在最終結算中一次性扣除。 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職位或就業相關的其他費用。 最終結算是指所得稅和一些其他型別的稅款的彙總結算和結算,這些稅種在年底後實施預繳稅款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費用可以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內向員工支付的全部現金或者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崗位或者就業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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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最後結算時繳納的所得稅只能用於抵銷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報主表(A類)第32欄),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費用:
(一)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滯納金;
(四)被沒收財產的罰金、罰金和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儲備金支出;
8)其他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