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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在向勞動局提出投訴後15天內會有具體結果,但結果可能無法滿足員工個人的需求。 此外,當我們因勞動爭議而向勞動局提出投訴時,我們也應該向勞動局提供對我們有利的證據。
法律分析
向勞動局提出申訴的,勞動局經審查後,應當當受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申訴。 受理後,先進行調解,調解時間為15天。 調解不成的,勞動者請求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勞動安全監督: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僱傭合同; 雇主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雇主遵守有關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的規定; 雇主向雇員支付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職業介紹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在就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與鑑定方面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事項。 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一些小縣的勞動局可能會與公司的一些負責人進行權力和金錢交易,因此普通工人在這些地方很難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投訴無果,他們必須抓緊時間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起草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字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由當事人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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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向勞動局投訴的,符合立案條件的,勞動局應當當受理。 調解之後通常會進行調解,調解持續 15 天。
調解不成,勞動者請求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送達被申請人。 如果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以自行協商。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調解或仲裁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天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符合受理規定的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並認真告知申請人;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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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全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工傷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勞動保障監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調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調查; 情況複雜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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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一般在接到投訴後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 它將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雜案件為3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勞動保護飢餓監督條例》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節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兩年內未發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也沒有報告、投訴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得對家庭歡慶歸鄉地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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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在向勞動局提出投訴後60日內有結果,請求仲裁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通常應在收到仲裁申請後60天內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請求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裁決應當自收到友慶仲裁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
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對此沒有具體時間,勞動仲裁案件一般在60天內結案。 如果對方在判決後不執行判決,也將申請強制執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