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如何分割?

發布 社會 2024-03-25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簡單來說,就是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後財產是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去公證處公證,那也是你的個人財產,就這麼簡單。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人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是: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金或對已完成談判的一方當事人的賠償金;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個人財產是婚前獲得的財產。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4、繼承或贈與的財產返還給王某;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是: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生活用品;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不能確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分成的協議只要雙方自願,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 按照平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

    除此之外,還應該體現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上:

    1.照顧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 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和財產協議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分割方法:個人財產不得分割,除非另有約定。 共同財產應當按照雙方的協議進行分割。

    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犯罪嫌疑人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1087段.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區分方式如下:

    (一)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一人所有還是共同所有;

    2.沒有約定的,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但是,以下屬性被排除在外:

    (一)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國家親屬的賠償;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3)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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