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年底辭職,我有權獲得年終獎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2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勞動者提前乙個月書面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允許勞動者提前辭職。

    2、一般情況下,只要符合年終獎和績效獎金的要求,就應該支付,無論何時辭職。

    3、建議要求單位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年終獎將按時發放,金額明確。 如果對方不繳納年終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員工離職後能拿到多少,要看勞動合同的規定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1、如果勞動者提前乙個月書面辭職,用人單位可以允許勞動者提前辭職。 2、一般只要符合年終獎和績效獎金的要求,就應該發,與何時離開蘆葦崗位無關。

    3、建議要求單位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將按時發放年終獎,並明確金額。 如果對方不繳納年終獎,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一般認為,企業可以規定年終獎的原則和物件。 在企業有明確規定或約定的情況下,事業單位仍充分尊重企業的工資分配權。 筆者認為,員工離職的原因有很多,即使有這樣的約定,也要分開對待,不能“一刀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對以下三種情形應當區別對待:

    1)員工因自身原因離職。例如,提前30天通知合同終止、因病終止合同、工人不稱職、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等。此時,可以認為員工沒有遵守原來的約定,構成了違約,由此帶來的負面後果是“拿不到年終獎”。

    這可以說是員工自身利益的損失。

    2)員工因公司原因辭職。用人單位扣減工資、不提供工作條件、限制人身自由、因經濟原因裁員、或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裁員,導致勞動者辭職的,視為用人單位違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3)其他原因。主要是試用期內的情況,勞動關係的終止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對於“試用期釋放”,由於我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因此一般不會出現年終獎金發放的問題,除非規定一定期限的工作有一定數額的年終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依法的規定,按照合法、公正、及時、重視調解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年底辭職是否有權領取年終獎金,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決定,並按規章制度下達。 年終獎是指每年年底給予員工的無上限獎勵,是對過去一年工作表現的肯定。 法律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年終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單位的年終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6條。

    工資分配按照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 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47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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