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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的規定,依照本規定執行。 2.食品平衡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落實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抗辯;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1)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2)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
3)食品生產經營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及工具裝置(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5)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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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滲透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抗辯;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1)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2)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經營;
3)食品生產經營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及工具裝置(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5)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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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2014年3月14日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4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 《規定》分為總則、管轄、立案、調查取證、處罰決定、送達、執行和結案、附則等8章61條,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1、營業執照需要每年複查嗎? 應該多久審查一次。
營業執照不需要每年審查,根據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年報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業年檢制度。 2014年2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業年檢制度,即不再實行企業年檢制度。
2.如何確定延遲履行債務的利息。
延期履約利息的確定 確定延期履約利息的當年8月1日前,延期履約利息按法院認定的債務金額的2倍支付(包括判決確定的基本利息,當年8月1日以後,分為兩部分: 判決的利息,按照判決確定的利率計算;延遲履約期間的利息按每天1.75/10,000的利率計算。
3.執行異議訴訟的司法解釋維持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通過,並於2015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規定》共有32條,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 為了規範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處理,維護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與案件無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一條,為規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定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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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責令停產、吊銷許可證、吊銷批准文書、處以鉅額罰款、沒收大量財產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吊銷許可證、吊銷批准證書、處以較大額罰款、沒收大量財產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當事人請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組織聽證。 大額罰款標準應當按照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和其他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不能確定違法事實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的較重行政處罰,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協商決定。 在一系列粗暴和不利的機構中,應有關於討論和作出決定的過程的書面記錄。 重大、複雜案件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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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先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或者接受舉報; 然後決定是否在一定期限內立案受理; 決定立案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 最後,作出並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1、公司被公司起訴的後果。
承擔或者承擔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 原告敗訴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上訴,拒不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向被處罰人申請執行懷恆。 行政執法由法律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行政處罰函多久失效。
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一般不會失效,違法行為人應當在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正當工作,否則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加收罰款金額的3%。
3. 什麼是勞動仲裁程式?
勞動仲裁程式首先由用人單位提交仲裁; 然後,仲裁機構將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決定接受的,重新進行庭審,當事人及其本人進行質證、辯論; 最後,仲裁庭應當依照本國法律進行調解或者作出相應的裁決。 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的決定送達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54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給予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57條.
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61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送達現場當事人; 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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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立案。
有明顯的違法嫌疑人;
有違法的客觀事實;
屬於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範圍;
它由該部門管轄。
2、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的程式有哪些?
棗關市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檢查應當在7日內對預先登記和儲存的物品作出處置決定。 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需要檢查的(25日以內),應當自檢查報告出具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已經立案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理通知書》,送交物品被查封、扣押的當事人,查封、扣押物品的期限延長至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之日。 自收到行政處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當事人可以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陳述和答辯。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布後應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送達受處罰單位或者個人收貨,收件人在送達收據上註明收發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收貨日期即為交貨日期。
3、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有哪些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抗辯;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後,應當有執行或者執行的期限,行政機關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或者有執行權的執行機關自行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超過180天的概念是模糊的,不確定是否還有執行權或申請執行權。
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包括:法定處罰原則、處罰公平原則、處罰公開原則、處罰教育相結合原則、處罰比例原則、一案不處罰原則、保護處罰相對人權利原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