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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規章制度強迫他人從事危險作業,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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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違反規章制度強迫他人工作,冒險,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迫他人違反規章制度冒險從事種植業,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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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惡劣,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如造成多人死亡; 或特別嚴重的傷害; 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2)明知沒有安全保障,即使發現了事故的跡象,他們仍然不聽勸阻,堅持我行我素,拒絕工人和技術人員的意見,利用邪惡的領導強迫工人違規工作,冒著風險。(3)事故發生後,肇事者的表現特別惡劣。 例如,事故發生後及早,他們不主動採取救援措施救助殘疾人或防止有害後果的擴大,只關心個人生命的逃逸或搶救個人財產,使有害後果蔓延和擴大; 或在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刑事責任,破壞或偽造現場,隱瞞真相,指責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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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要素。 目的:表現為強迫違法、危險作業,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這裡的強制命令是表示存在違反規則的極大危險,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主要元素。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包括具有脅迫資格的人,通常是行動的領導者、指揮官和排程員。
主觀因素。 主觀:是疏忽。
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意識到已經發生的後果,既知道違法行為,也意識到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安全屏障通盤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規章制度強迫他人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且不排除,仍冒著重橋危險組織作業,造成重橋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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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違法、危險作業罪,刑罰如下:違反規定強迫他人進行危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但仍冒險組織作業,從而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規章制度強迫他人冒險,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