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和解雇的補償,曠工有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5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雇主無權解雇您。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您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如果您滿意,請發表評論。 謝謝! )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按照你所說的,如果你無故曠工,用人單位一般會以過失解雇為由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依照法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方面聯絡勞動合同,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 至於你缺勤5天,則視公司是否屬於單位“嚴重違規”,但如有(隱匿情況)或糾紛,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免費),仲裁不滿意的,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要提起訴訟,必須先申請仲裁)以下是解雇的兩種情形:1、不當解雇:1)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就業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玩忽職守、舞弊謀私利,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四)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另一種是無過錯解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雇員所從事的工作或者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勞動合同變更約定的。祝你一切順利!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要看公司職代會通過的規章制度是否有規定,或者你的勞動合同內容是否有規定,是否達到曠工5天的解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解雇的職工給予補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者曠工三天的,有證據證明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形中終止勞動關係(或解雇或者解雇)的,可以比較,如果應支付經濟補償或補償金但未支付,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法律理由且未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補償,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曠工不能因解雇而得到補償。 由於曠工是違反雇主的規章制度,因此以此為由解雇雇員無需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多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在富侖巖從事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該工作;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 1、沒有遣散費 2.並非所有解雇都可以獲得遣散費,當雇主以雇員有過錯為由立即解雇雇員時,不需要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如果曠工沒有得到公司賠償,公司將按照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由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解雇,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宴請解除勞動合同:(一)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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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3-25

證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