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解雇有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3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證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證明他不符合就業要求,他或她將被解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解雇)】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試用期內不予解雇補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適應過程,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無故解雇你,用人單位因你的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補償你乙個月的工資。

    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和補償金:證明您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嚴重玩忽職守、舞弊謀取私利,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審視並決定是否繼續工作的階段。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試用期協議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任何理由。 因此,如果您在試用期內被解雇,您通常無權獲得經濟補償和補償。

    這也應該在試用期協議中明確說明。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合同或公司制度的規定解雇員工,可能會產生勞動爭議和糾紛。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和試用期協議時,要注意細節和條款的明確性,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後被辭退,違法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意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補償金; 無過錯解雇的,按照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解雇有缺陷,雇主不需要賠償解雇。

    1、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要支付解雇補償金嗎?

    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被解雇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屬於違法解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支付兩倍的補償金; 如果是祁昭英的疏忽解雇,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此外,如果合同未簽訂期限超過乙個月,雇員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其月薪的兩倍,最長為11個月。

    2、被單位解雇永久合同如何補償?

    與用人單位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無過過錯被用人單位解雇的,用人單位應當補償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於經濟補償標準的補償金; 如果雇員因疏忽而被解雇,雇主無需賠償。

    3、疫情期間,公司被解雇的員工猜到了遲到怎麼補償。

    疫情期間,公司違法解雇員工的,公司將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如果是過失解雇,公司不需要賠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或者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1、因勞動者不遵守勞動條件或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如:勞動者違紀、因三寬兄弟造成重大損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其他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挖掘工段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代通知金;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試用期內被解雇的,除下列情況外,應支付遣散費: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終止,不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公司不能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雇員工,只有在滿足相關情形並需要向員工說明情況的前提下,才能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可以看出,法律對試用期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 任何違反或牴觸法律的條款和條件均屬無效。

    1.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的;

    5、因使用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導致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規定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8、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此外,即使勞動者屬於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需要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向勞動者說明原因。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時,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用工條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首先向員工明確僱傭條件是什麼,然後明確說明考核依據和考核方法,並落實具體的考核行為, 而不是讓雇主解釋雇員在試用期內是否符合僱傭條件。為了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範自己的用工行為,完善自己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人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因不符合就業要求而被解雇,則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解雇)】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畢漢明不符合錄用要求;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員工符合上述表格,他們可以被解雇而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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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個回答2024-03-23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1、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照勞動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還應當向勞動者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賠償金的兩倍。 關於遣散費計算範圍的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證明內容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7個回答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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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個回答2024-03-23

這很尷尬,但它表明八個字元不匹配。 試用期其實就是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段時間磨合的機會,避免面試時雙方都把目光移開,用人單位覺得這樣好,員工也覺得單位好,但是開始工作後,一方發現相處不來, 試用期可以毫無問題地終止。這些年在各個公司,我見過好幾位同事在試用期被開除,聽說過各種在試用期被開除的例子,並親自決定讓一些前同事不通過試用期,這些同事大多不擅長工作技能,但技能之外的一些特質不符合需求。 ‍‍

8個回答2024-03-23

被公司解雇,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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