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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以貨幣形式出資,也可以以實物方式出資,智財權、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可以貨幣化計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性資產;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允許作為出資使用的財產除外。
全體股東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出資方式依法辦理。
2、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規定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並依法登記。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一人,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也可以擔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責和權力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法定代表人遵守法律。
三、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收出資比例領取股利; 公司新增出資時,股東有權按照實收出資比例認購出資。 但全體股東同意不按出資比例分配分紅或不按出資比例優先認購出資。
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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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新《公司法》頒布之前就工作了,對吧?
在新公司法的情況下,不會有第乙個問題。
這是因為實物出資和實物出資的規定發生了變化。
1 如果按照舊公司法的規定,問題1是非法的,比例超過新公司法的規定,沒問題。
2 新《公司法》還規定,規模小、股東人數少的,不得設董事會。
3、不符合《公司法》關於利潤分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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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提供乙個法律依據,更詳細一點,我也在學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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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股****(以下簡稱A公司)於2006年2月1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召開,決議討論如下:
1)A公司董事會七名董事中有六名出席會議。其中,謝主任因病不能出席會議,**委託李主任出席會議並代為行使表決權。
2)A公司與B公司存在業務競爭關係,但A公司總經理胡先生在2003年下半年擅自為B公司從事業務活動,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因此董事會作出如下決定:解雇公司總經理胡先生;胡在B公司經營活動所得返還給A公司。
3)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董事會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決定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1)謝某董事**委託李主任代表其出席董事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原因。
2)董事會解雇A公司總經理的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原因。
3)董事會決定將胡在B公司經營活動取得的收益返還給A公司是否依法?簡要說明原因。
4)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原因。
1)不遵守法律。根據規定,當董事會由股份****董事會召集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授權範圍應在書面授權委託書中註明。 本次問題中,謝主任僅委託李主任以**的形式代表李主任行使表決權,並未以書面形式委託,因此委託方式違法。
2)遵守法律要求。根據規定,公司管理人員的解雇屬於董事會的職權範圍。
3)遵守法律要求。根據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機,也不得經營與其為自己或者他人工作的公司同類業務,否則收入歸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據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東大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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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關於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的忠誠和勤勉義務的。
2、合同有效,合同主體為B、C,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權利義務由合同雙方承擔,合同有效。
3、蔡某應承擔賠償本公司業務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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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該行為發生在1995年,應適用當時的《公司法》,蔡某的行為違反了當時的《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該條禁止董事、經理人為自己或他人經營同一類業務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2)合同有效。由於C公司不知情,是善意的第三人,合同本身不存在任何法定無效,不能因為蔡某本人的不當行為而否定合同的效力。
(3)根據當時的《公司法》第61條,蔡某有責任將合同所得歸屬於公司。
合法; 非法; 如果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則經理有問題; 不能提取; A公司的債權不成立,B公司的債權成立,C公司的債權不能成立。
1.[回答]。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25萬元定金是合法的。 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合同可以約定定金條款,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數額的20%。 A公司與B公司合同約定的定金為25萬元,佔主合同標的物的16 >>>More
我個人認為,李明與酒店之間存在合同關係,酒店提出的“注意事項”內容,其實是標準合同條款和免責條款。 將本案歸類為合同糾紛更為合適。 用物權法來解釋是不是有點難?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