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問題急需! 謝謝!

發布 教育 2024-03-09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回答]。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25萬元定金是合法的。 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合同可以約定定金條款,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數額的20%。 A公司與B公司合同約定的定金為25萬元,佔主合同標的物的16

    67%,符合法律規定。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違法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終止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 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A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可以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五)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一般擔保的擔保人可以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依法無法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注意:這是正確答案,這次你很滿意。 這是05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經濟法基礎”模擬考試。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合理,合同法規定定金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的20、150*20 30,所以25萬是合理的

    判斷2345的前提是合同是否有效 顯然,本合同是有效合同

    2.從法律上講,甲方以裝置漲價為由要求漲價,這顯然涉及合同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解決,但甲方不同意,只能說甲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注意使用合同來規避風險, 拒絕提供裝置已違反合同規定,甲方有理由行使抗辯權並要求解除合同的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可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也可以依法成立

    5.我不知道。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5.根據《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公司可以不履行一般擔保責任:(1)債務人住所發生變化,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的重大困難;(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並中止執行程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其權利時。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類別: 社會生計 >> 法律.

    問題描述:農民王家有一件瓷器,是他爺爺留下的。 劉慶達從別人那裡得知,王家有清代瓷器,於是前來要。 王某不知道瓷器的真正價值,於是劉某以一萬元的價格買下了它。

    隨後,劉某將瓷器送到拍賣行拍賣,以10萬元的價格售出。 乙個月後,當王得知此事時,他以為劉欺騙了他,並要求劉歸還瓷器。 劉某拒絕了王某的要求,理由是買賣瓷器是雙方願意的,不存在欺騙行為。

    接到指示後,王某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並要求劉某歸還瓷器,並試圖分析:(1)王某的訴訟是否有法律依據? 為什麼?

    2)法院應該怎麼做?

    分析:當然有法律依據。 因為合同是在王某的重大誤會下成立的,所以被毀了,結果顯然是不公平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明顯不公平是解除合同的條件,因此您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合同。

    法院通常會撤銷合同,並要求雙方歸還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正確答案】(一)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協議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合夥人按照實收出資比例分配、分攤; 出資比例無法確定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夥企業與果農簽訂的水果銷售合同和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為有效合同。

    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對合夥人履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的權利的限制,不得針對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 本案中,雖然合夥人A、B、C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凡超過5萬元的經營,均須經甲、乙、丙一致同意”,但該協議對善意的第三方(果農、銀行)無效,因此水果買賣合同和貸款合同有效。

    3)合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卡車抵押合同,在效力上應視為成立但無效,銀行在債權未償還的情況下,不能主張對卡車的抵押權。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抵押人以車輛作為抵押物的,抵押人應當在車輛登記部門登記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合夥企業雖然與銀行簽訂了以卡車為抵押的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卡車抵押合同未按照上述規定生效,抵押權的行使以存在有效的抵押合同為前提, 因此,由於抵押合同尚未生效,銀行無法行使抵押卡車的抵押權。

    (四)債權銀行、合夥企業趙某、錢某同時對合夥企業行使債權的,按比例按合夥企業財產償還;對於不足的部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因為,一是銀行與合夥企業之間的卡車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因此認定銀行對合夥企業的債權屬於無擔保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還款的效力; 二是按照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 合夥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償債。

    注:本問題(四)涉及《擔保法》的相關內容。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依法規定需要登記抵押的財產進行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登記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通過這個問題,建議大家關注企業法與其他法律相結合的綜合問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 有效 BAI

    內部協議不能是外部的,所以他不能反對乙個真正的第三方,協議只對內部道部的兩個人有約束力,對第三方沒有約束力。 2. 優先權是償還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而他沒有(如果我沒有錯過的話)。 清算組也有費用,沒有。

    也沒有共同的福利費。 3.再拖欠工資5000元4、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險,共計2000 50005元,其餘用於清償無擔保債權。 10萬元。

    優先償還企業財產,不足以償還個人財產。 合夥企業和其他財產被計算在內。 6、D。

    5說10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自然人投資、其財產歸投資者所有、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者。 第三十一條 獨資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資產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第四款:“投資者對受託人或者受僱人許可權的限制,不得對善意的第三方使用。 ”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無效 乙的行為是狹義的無權**,簽署的知協議需要得到甲的承認,而甲不承認。

    前者無效,乙應善意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2.清算費---B---社保---稅---D(用公司清算價值先按上述順序還清,如果不夠,再用A的另外2萬元還清,如果不夠,約定時限,並清償叢A合夥股份的利潤,或要求A[法院]強制退出合夥企業, 進行提款結算,然後還款) 3.D的索賠在最後,只有在清償之前才能提出請求。D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要求甲在約定的期限內結清退出合夥企業的和解,或要求甲在約定的期限內結清甲合夥股份的年度利潤。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該合同禁止乙以企業名義購買貨物,他無權處置,因此無效。 2.(一)破產企業。

    行業拖欠員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按同一順序清償債權的,應按比例分配。

    3.可以從A的其他可執行財產價值20,000美元以及獲得的收益中尋找機會(A向合夥企業B出資60,000美元,佔出資額的50%,合夥企業B每年可以向合夥人分配利潤)。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記得在得到答案時告訴我,,謝謝,哈,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旅行社A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屬於侵犯經營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已由權利人保密的技術資訊和商業資訊。

    員工或員工的“跳槽”行為是企業洩露商業秘密的主要渠道。 旅行社A利用高薪誘使旅行社B的員工洩露旅行社B的業務資訊,導致旅行社B業務急劇下滑,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商業秘密是企業的無形財產,是不可侵犯的,每個人都有不可侵犯的義務,包括員工。在上述案件中,員工“跳槽”和洩露商業秘密的行為構成侵權,應依法予以相應處理。 獲取洩露商業秘密的旅行社A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給予相應處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一、《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委託人需要將本人利益委託他人的,應當事先徵得主體本人的同意。 事先未徵得被轉讓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通知被轉讓人,不同意的,為保護被委託人的利益,除緊急情況外,被委託人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 1 有效。

    2.委託關係。

    3、第一人串通第三人損害第一人利益的。

    4.不可以,因為“魚不再新鮮,只能以低價加工”。 “這是一種欺騙**人的行為。

    5、王斌、張某對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劉勇不必承擔責任。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劉勇未經李剛同意委託王斌代李剛賣魚的行為是否成立?

    2、王斌和李剛之間有什麼法律關係?

    3.王斌和張之間的行為性質是什麼?

    4、王斌認為李剛讓自己“看邊做”,所以對李剛的損失不負責任。 他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援?

    5、李剛的損失由誰承擔? 劉勇該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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