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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分居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
法律沒有規定限制,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內達成協議。
2)協議範圍。
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就財產達成協議,也可以在婚前就雙方的財產達成協議。
但是,不得就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達成協議。
3)協議內容。
雙方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共同所有,或者各自的收入歸對方所有;
可以約定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歸雙方所有,部分財產歸雙方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商定的方式。
夫妻財產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協議的約束力。
對各方具有約束力。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對第三方的限制。
當第三方知道協議內容時,對第三方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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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雙方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也可以約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前提是雙方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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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夫妻所擁有的財產應當與夫妻所擁有的財產一起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婚後財產協議有效。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及單獨擁有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和部分共同擁有的財產,可以約定夫妻的財產。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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