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法的經濟和法律方面,你知道的!

發布 社會 2024-03-21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折扣**主要是由於商品積壓導致市場價格低,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賣方仍需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義務,標籤應認定為標準條款,因為它免除了商家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 並且應該是無效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產品一經售出,恕不退換貨。 這是合同法中的要約,如果您購買它,那就是承諾。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鋼廠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的規定,充分、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 鋼鐵廠無視合同約定的履約地點,應當在A地交貨,卻在B地交貨,屬於違約行為。

    建築公司多次與鋼廠協商,要求其按合同約定將1000噸鋼材運到A地施工現場,但鋼廠認為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鋼材的義務,B地的施工現場也屬於A地的建築公司, 所以不同意支付額外的運輸費將這批鋼材運到A地,這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對於因鋼廠違約導致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建設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2)雙方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分為兩次履行,每次1000噸。違反第一履約義務是否導致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是非違約方能否拒絕接收第二款鋼材的關鍵。

    從案情來看,第一鋼材的延誤造成了4萬元的損失,說明該建築公司的建設沒有受到致命影響,不構成“根本違約”。

    10月30日,該鋼鐵公司的第二批鋼材運往A,符合合同規定。 可以看出,建築公司應該收到第二個1000噸鋼材。

    問題還在於,10月30日,市場鋼材**大幅下跌,建築公司能否在市場上低價收到1000噸鋼材? 在我看來,沒有。 建設公司按每噸1000元的合同支付第二期1000噸鋼材。

    也許有人會說,鋼鐵企業遲延履約,合同法規定遲延履約有處罰機制,即:如果交割方遲延交割,****按原價結算,****按市場價結算。 收貨人延遲收貨的,按市場價格結算****,按原價結算****。

    那麼,鋼鐵企業的第二個1000噸是否構成延遲交割呢? 在我看來,第二次交付1000噸完全符合合同,建設公司不應拒絕接受,否則建設公司將因延遲收貨而承擔違約責任。

    也許有人會想,既然前1000噸沒到,這1000噸就應該算是第一次吧? 我認為這種理解是理所當然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為,1000噸第一次構成違約,鋼鐵公司負有違約責任; 把它當作乙個事實,並把第二次交貨看作是第一次交貨的延誤,這是不公平和公正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鋼廠承擔違約責任,建築公司損失4萬元由鋼廠承擔。

    2、建築公司不得拒絕接收第二批,拒收行為構成違約。

    理由:1、雙方合同約定,鋼廠負責將鋼材運輸到建設公司A的施工現場,鋼廠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因此鋼廠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對方的損失。

    2、合同約定10月30日為交貨日期,鋼廠未延遲交貨,首批交貨地點錯誤是合同的輔助義務,非主要義務,不能作為拒簽理由。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根據上述規定,索賠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在經濟活動中,只要構成經濟契約的要素完備,就不會產生糾紛。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上述規定,索賠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A是合同後義務,D是欺詐性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一、《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旅客運輸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其他貿易慣例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的損害,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免簽客票、持有優惠票或者承運人允許按規定乘機的無票旅客,適用前款規定。

    償還; 貨物不予賠償,第三百零三條 旅客本人財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丟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賠償: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旅客造成的損害,由承運人承擔,但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免簽客票、持有優惠票或者承運人允許按規定乘機的無票旅客,適用前款規定。

    3、不賠償違法上車,合同不遂完成。 第二百九十四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運輸旅客。 旅客無票乘車、超程、逃艙或者持無效客票的,應當支付車費,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收取附加票。

    如果乘客不支付票價,承運人可以拒絕承運。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鑑於有人從法律條文中回答了上述問題,筆者將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如下:

    1)公交公司應賠償李某因與公交公司存在合同關係而遭受的損失,公交公司違反了合同中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責任。

    2)不賠償張某的醫療費用 由於張某與公交公司沒有合同關係,只與公交車司機見面並搭便車,屬於友好行為,不屬於《合同法》中的合同關係,因此如果張某起訴某發生合同關係,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張可以就侵權提出索賠。

    3)無補償,首先,合同強調對價行為,即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在上述案件中,陳某沒有支付車費,因此他與公交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屬於強行進入公交車的違法行為。 因此,巴士公司不承擔其醫療費用。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根據中國合同法,合同效力分為三種型別,即:無效、可撤銷和待定。

    1. 無效案件:

    1、合同內容違法。

    2. 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雙方通過合同手段掩蓋犯罪活動。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具備相應訂立合同能力且不能追溯確認的合同5,一些需要法定形式且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特殊合同自始無效。

    2. 可撤銷合同:

    1. 由於人身危險而在脅迫下簽訂的合同。

    2.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3、因重大誤解給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因為明顯的不公平。

    3. 有效性待定:

    1. 未成年人訂立了與其行為能力不符的合同,需要監護人追人 2.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合同,雙方為共同目的簽署的協議。 條款和條件一一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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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3-21

合法; 非法; 如果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則經理有問題; 不能提取; A公司的債權不成立,B公司的債權成立,C公司的債權不能成立。

11個回答2024-03-21

是的,只要遮住臉。 沒有理由不能。

4個回答2024-03-21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為:依法協商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 通過中立第三方的努力,促進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按照仲裁協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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