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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裁決的程式。 在中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式。 去勞動仲裁不被認為是去上班。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上班的,勞動者應當無正當理由上班,不能以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為由拒絕上班。 如果員工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解雇該員工,因此建議員工在用人單位作出解雇和處罰決定前,應按照單位要求上班。 但是,如果您在仲裁請求中要求終止與雇主的僱傭關係,則無需返回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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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正式出台仲裁結論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勞動者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充分履行各自的義務。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依法的規定,按照合法、公正、及時、重視調解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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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工作不會影響勞動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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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辭職後仍可申請勞動仲裁,但未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即辭職後一年內可以申請。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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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權力被侵犯了,所以不管你辭職與否,你都可以申請仲裁,你也可以要求加班補償,退回所有保險等。 如果你不簽合同,還在公司工作,你也可以要求雙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 勞動爭議勞動者人數超過10人,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指定代表參加調解、仲裁。
1.辭職確實需要 30 天的書面辭職報告。
2.建議:回去的時候不要提交辭職報告,你回去以書面形式提交,因為公司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所以你提出乙個解決方案。 >>>More
1、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您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加班工資等; 從離職時間算起,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More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公司故意拖延不簽勞動合同,員工應積極維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