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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1、成立三年以上;
2、擁有執業律師20名以上;
3、申請設立分公司前兩年內未受過處罰。
2)分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自己的姓名和住所;
2、資產在10萬元以上;
3、有3名以上專職律師駐守律師事務所; 分行負責人應具有兩年以上執業經驗;
二、申請材料清單:
1)一般申請材料。
3、同意開設分公司的有效合夥企業決議;
4、總公司向擬建分公司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5、資產證明(驗資報告):貨幣或實物捐助; 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應提供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不予提取的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 以實物出資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效權屬證書和資產評估報告;
6.居住(使用證明,如租賃合同影印件或房屋所有權證書影印件);
7、常駐律師的住戶身份證影印件、執業證明影印件;
8、分會章程及規章制度;
9 總公司影印件。
2)律師事務所總部在江蘇省外,還須提交:
(一)總公司所在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設立分支機構條件、常駐律師執業證書已撤銷、分所負責人具有兩年以上執業經驗的證明;
2.常駐律師的品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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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所,律師事務所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律師事務所成立兩年以上;
2)律師事務所有10名以上專職律師;
3)律師事務所年營業收入在50萬元及以上;
(四)律師事務所自申請設立分所之日起一年內未受到紀律處分;
5)律師事務所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專職律師駐分所;
6)分所負責人必須具有兩年以上專職律師執業經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律師事務所成立兩年以上;
2)律師事務所有10名以上專職律師;
3)律師事務所年營業收入在50萬元及以上;
(四)律師事務所自申請設立分所之日起一年內未受到紀律處分;
5)律師事務所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專職律師駐分所;
6)分所負責人必須具有兩年以上專職律師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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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部分第三十三條它規定,“合夥律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擁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可以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事務所所在地的市、縣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所。 直轄市或區劃市。
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在律所所在城區以外的區、縣設立分所。 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因停業整頓而受到處罰的期限尚未屆滿的,律師事務所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律師事務所分支機構被吊銷執業執照處罰的,自分所受到搜查處罰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
第三十四條規定:“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名稱符合《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要求的;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律師事務所派駐專職律師三人以上; (四)資產30萬元以上; (五)分行負責人應當為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原任負責人前三年內未被處以暫停執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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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三年以上,擁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的聯合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九條:合夥律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執業律師20人以上的,可以設立分所。 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合夥律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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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成立個人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還應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 註冊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設立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三名以上合夥人,創辦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律師。 合夥律師事務所可以採用普通合夥或特殊普通合夥來設立合夥企業。 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合夥形式依法承擔律師事務所的債務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機構。 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姓名、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三)創始人應當為具有一定執業經驗且三年內未受到停職處罰的卜聰類律師; (四)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門要求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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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律師事務所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公司章程; 有一名遵紀守法的律師; 創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執業經驗,三年內未曾因暫停執業而受到處罰的律師; 有資產符合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數額。 至於設立律師事務所需要什麼條件的問題,我就詳細解答大家了。
1. 設立律師事務所需要什麼條件?我國法律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有具體要求,主要有以下四項具體要求: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律師;
3、創始人應為具有一定執業經驗的律師,三年內未被處以停職處罰;
4、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門要求的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
二、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材料目錄。
2. 應用。
3、律師事務所章程。
4. 個人協議。
5. 擔保人資格證明。
6. 資產證明。
7. 辦公空間使用證明。
8、擬聘用的財務會計人員有效證件。
9.規模發展的保證。
10. 五個替代名稱。
11、登記機關應送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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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立律師事務所需要什麼條件?我國法律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條件有具體要求,主要有以下四項具體要求: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律師;
3、創始人應為具有一定執業經驗的律師,三年內未被處以停職處罰;
4、有符合司法行政部門要求的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
二、申請律師事務所應提交哪些材料1.提交材料目錄。
2. 應用。
3、律師事務所章程。
4. 個人協議。
5. 擔保人資格證明。
6. 資產證明。
7、辦公用地使用證明滿年。
8、擬聘用的財務會計人員有效證件。
9.規模發展的保證。
10. 五個替代名稱。
11、登記機關應送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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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
2.司法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
3.審查批准,省、自治區察七橋區、直轄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提交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查批准申請,並作出是否批准設立的決定。 批准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不予批准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1)申請表;
2)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章程;
(三)律師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明;
4)住所證明;
5)資產證明。設立合夥律師事務所,還應提交合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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