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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向原單位申請領取一般用地證,參加房改的幹部職工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應由房改單位統一到土地所在區土地局辦理土地分戶登記,並附有房屋買賣協議和房改辦批准檔案。
1、房屋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屋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明原件。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的,贈與需提交房屋證、土地使用證原件、公證書或使用人手寫協議、街道證明等。
3、新建房屋的土地登記應當報國土規劃部門進行建築審批。
4、土地證件遺失、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證證發證機關備案,重新申請證件,並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沒有異議的,由原發證機關登出原土地證,重新發證。
5、買賣、繼承、贈與的分割,須由雙方在局內辦理。
6、委託代理人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必須提供委託人簽字蓋章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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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證書的過程。
1、已申請房產證的,如申請時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申請人在收集完全部材料後,可按相關程式申請土地證; 原用地單位未申請土地登記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責令限期申請; 原用地單位因登出、解散等原因已不復存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應當先代用原用地單位審核驗收建設用地,驗收合格的,可以先辦理原用地單位名下的全部土地登記, 然後土地分割登記應與房地產證書一起辦理。
2、原用地單位因建設超額地塊比例或地價及相關費用而無法申請土地證的,在取得規劃許可的前提下,按照下列辦法處理:原用地單位仍然存在或未辦理清算手續吊銷營業執照的; 地價及相關費用應當通過司法途徑收回,司法程式啟動後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經清算、登出營業執照後,原用地單位主體不存在,無法收回地價及相關費用的,各區免徵市級繳費,報市批准後,經市政府批准後,按市批准意見辦理土地登記。
3、因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福利住房變更為商品房而無法辦理土地證的,應當分類處理:由下屬總部或國有住房開發公司開發的,由原開發單位市、縣級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共同認定; 出具土地價款結算書面承諾書後,可補充土地使用手續,再辦理土地登記;非國有單位開發的地塊,可諮詢國土資源部門辦理。
4、因轉讓合同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或部分不一致)導致房地產開發專案土地用途變更導致土地證無法辦理的,土地證應與原核定用途相符部分的不動產證辦理; 對於改變用途的部分,在取得規劃許可的前提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向**報辦土地用途變更手續並繳納土地出讓費,然後辦理土地登記。
5、原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原國有劃撥土地建設職工宿舍,房改後出售給本單位職工,並已取得房產證的,應當按照市有關審批檔案辦理土地證。
六、已辦理房產證但因缺乏徵地、供地等手續,導致土地證無法辦理,並分為三類情況:徵地、供地手續不順、先補農轉、徵地、供地手續、 然後進行土地登記;因土地標的物實際開發主體不一致的原因,作為歷史問題,可以補充轉讓手續,並按標準轉讓相關稅費,再申請土地證; 未批准土地規劃建設的,由原用地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負責辦理規劃建設驗收,然後申請土地登記,有關部門免除處罰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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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土地證件的房改申請者,憑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土地權屬證明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國土資源院派員進行實地勘查,完成鄰界劃定,並將各類資料報國土資源局登記發放。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和頒發證書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211條.
當事人在申請登記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專案提供權屬證明、不動產的邊界位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要證明的不同的東西。
土地使用證是證明您有權使用土地的檔案,而房地產證是證明您有權使用房屋的檔案,並且您擁有的權利不同,土地使用證意味著您有權使用土地, 並且沒有買賣土地的權利。 >>>More
一般來說,“小產權房”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現行政策,**一般不支援,能發這種房的產權證只能在鄉一級和村一級發證,所以就是“鄉產權房”,又稱“小產權房”。 鄉鎮**發行的所謂小產權,其實是沒有物權的。 這種房子沒有國家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國土住管局不會備案購買合同。 >>>More
所有權轉讓需要房產證和土地證,只有房產證不能沒有地契證,必須先填寫土地證。 但是,目前房地產登記已經統一實施,房地產證和土地證不再分開簽發,在這種情況下,賣方的房產證必須在所有權轉讓前完成。
1、對於集體土地上建房的轉讓,如果是住宅,受讓人一般只能是房屋所在鄉(鎮)範圍內有條件申請興建住宅的個人,轉讓範圍一般限於當地農村戶籍的農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