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25
1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黃志燁和錢菊在1999年被介紹建立戀愛關係,兩人的感情進展很快,2000年元旦結婚。 婚後,兩人生活幸福,感情很好。 2001年1月,黃志野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無法自理。

    起初,錢居尚還能細心照顧黃知燁,但時間久了,他覺得無聊,覺得生活很辛苦,很累,於是向黃知燁提出離婚。 黃志燁也理解錢菊的苦惱,同意離婚,但兩人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調查,黃志燁和錢菊的屬性是:

    黃志業婚前購房,婚後購置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用電器,黃志業因車禍獲得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費20萬元,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 以及錢菊婚前購買的金銀首飾。

    問題:法院將如何判決?

    答:我們已經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那麼夫妻雙方擁有的個人財產屬於什麼樣的財產呢? 中國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的全部個人存款、婚前購買的自用生活用品、普通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2)因一方人身受傷而產生的殘疾人醫療費和生活費。殘疾人醫療費、生活費是被害人因侵權行為向被害人支付的用於保障被害人醫療生活的費用,屬於當事人專用的財產,歸當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配偶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繼承或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立遺囑人、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註明遺產或贈與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除外。

    4)一方的日用品,如配偶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而自用的物品。

    (五)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復員軍人從軍隊帶回來的,醫療補助金、回鄉生產補助金等。

    本案中,黃志業與錢菊婚後購買的家具、音響、家用電器應歸夫妻共同財產,黃志業因車禍領取的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費,依照新《婚姻法》的規定歸黃志業個人所有。 黃志燁婚前購買的房子和錢菊婚前購買的金銀首飾,屬於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屬於雙方各自。 因此,應當認定黃志業與妻子的共同財產包括婚後購買的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和彩電、冰箱、空調等家用電器,以及婚後雙方交納的10萬元押金。

    黃志燁的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購買的住房、車禍所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20萬元; 屬於錢菊個人的,是他婚前購買的金銀首飾。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原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應分割,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如婚前的個人財產,也應與另一方分割。 在這種心態下,他們往往遭受著對法律的無知或對法律的一點了解,無法有效地使用法律。 因此,自然而然地,客戶將這項任務交給了律師。

    我們的律師多年的專業經驗和技能是在完成看似不可能的任務的過程中磨練出來的。

    (一)一方登記結婚前存在的財產;

    2、一方生活用品;

    3、一方因人身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保險賠償金;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有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這是《婚姻法》作出的包羅永珍的規定,主要是指一般離婚案件中與配偶一方的個人事業、學習、愛好和愛好有關的特殊事項; 一方個人性質的補貼、福利財產、醫療費用等; 一方獲得的榮譽獎、獎章等。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包括(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離婚時,以下財產是個人財產:

    1、結婚登記前,當事人分別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收入、捐贈財產;

    2、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雙方應當就個人擁有的其他財產以書面形式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00個零洩漏豎立了63篇文章。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離婚夫妻的個人財產包括:1、婚前擁有的個人財產,如工資、獎金等合法收入; 2、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一方生活用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離婚時的個人財產是指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賠償金和其他費用;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應收賬款和其他應由一方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長儒財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個人財產是指: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2、一方生活用品;

    3、婚前個人財產,如工資、獎金等合法收入;

    4.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有一方有權獲得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雙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取得的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搜查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離婚時,以下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5)其他應由安吉莉卡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鏈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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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回答2024-03-25

《婚姻法》規定,婚前取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由於合同簽訂時間、付款時間與房屋等不動產產權辦理時間不一致,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規定的“取得財產”時間的確定。 我個人認為,你的問題涉及到財產形態的轉化,雖然房子的產權是婚後處理的,但房子的財產是由你的婚前財產(即個人存款)轉換而來的,既然個人存款是在婚前取得的,所以從中轉換出來的房產也應該認定為婚前財產, 所以它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16個回答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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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回答2024-03-25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個人關係,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自然而然地提出了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 >>>More

9個回答2024-03-25

您好,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投資,產生的收益有的歸屬於個人財產,有的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區別如下所述。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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