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中的某人的投訴可以作為解雇的理由嗎?

發布 社會 2024-04-2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經調查認定投訴屬實,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對涉嫌無故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解雇的,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經濟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根據企業性質,員工被客戶投訴可視為嚴重過錯。

    2、因員工嚴重過錯導致員工被解雇的,單位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勞動者因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可以申請勞動剩餘仲裁,以保障其權利。 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局提出投訴。

    1、企業解雇員工時,根據解雇原因,相應的補償不同。 具體說明:一是勞動者無故被解雇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其次,如果勞動者在合同期滿時被解雇,雇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三是單位需要對經濟裁員、解雇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的,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

    第五,試用期內因不符合用工要求而被解雇的,沒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勞動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被無故辭退的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能無故解雇員工,公司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的情況下才能解雇員工,否則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補償金是根據雇員在雇主工作一年後兩個月的工資計算的。 勞動者工作年限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2個月計算,工作年限不足6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月工資是根據雇員在僱傭關係終止前 12 個月內的平均工資計算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經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後拒絕盡快改正的;

    5、因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可以請求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糾紛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談判、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既適用於仲裁程式,也適用於訴訟程式。

    第七十九條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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