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如何處理,繼承糾紛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4-3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或特殊遺囑,由於容易被篡改和偽造,立遺囑人去世後無法驗證等缺點,各國對口頭遺囑的條件有嚴格的規定,“立遺囑人情況危急”,口頭遺囑應由兩名見證人見證。

    建立口頭遺囑的條件。

    1) 口頭遺囑只能在緊急情況下進行。所謂危急情況,是指立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面臨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 (2) 口頭遺囑應由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的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或者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不為無勞動能力、無謀生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該遺囑須在扣除應保留的份額後,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口頭遺囑必須有 2 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人在場。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麼遺囑是無效的,根據法定繼承,所有繼承人都有權繼承。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能作證控告你的人與你有利害關係嗎? 如果你能證明你祖母的意願,你叔叔就沒有權利擁有這所房子。

    但是你上面說的不是很清楚,估計口頭遺囑是行不通的,你也應該尋找其他證據。

    如果有訴訟,那就是提起民事訴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你只能起訴,你可以代位求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您好:口頭遺囑無效,繼承權依法規定。 您不屬於第一繼承人,無權繼承。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對皇帝和清朝的繼承權發生爭議的,繼承人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人應本著相互理解、相互通融、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有遺囑,約定繼承人的,按照遺囑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鎮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132條.

    繼承人應本著相互理解、相互通融、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1自己談判。

    繼承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相互諒解、相互讓步,協商約定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再按照約定分割遺產。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乙個群眾組織。 遺產糾紛發生後,有關人員協商不成共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被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債務人已經承擔義務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發生繼承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發生自行協商繼承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協商約定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然後按照約定分割遺產。 雖然談判是在爭端各方之間進行的,但也必須遵循某些原則,1)平等和自願的原則。談判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定程式,因此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此外,談判達成的協議必須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性原則。明辨是非不是談判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法律和政策的規定。 談判達成的協議本身也必須合法,否則將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談判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這不能被視為非法。

    3)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自身利益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不得為達成協議而侵犯第三方合法權益,否則,此類談判將失去公平合理性,不受法律保護。 通過協商解決繼承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與團結,而通過協商解決完全是建立在當事人自願行為的基礎上,因此解決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快速徹底解決。

    由於繼承糾紛是通過談判處理的,因此無需通過他人調解,更無需訴諸法院,從而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 同時,由於協議是由當事人自己協商的,因此可以完全解決爭議。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乙個群眾性組織。 遺產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民法典》為依據,通過勸說和教育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在各自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達成後,各方當事人應當認真遵守和履行。

    3.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繼承糾紛不能仲裁。

    因此,當事人之間因繼承問題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例如,蘇某佳訴李某田等人合法繼承糾紛案。

    死者蘇某泉於2018年3月去世,其父母和妻子均先於他去世,生前均未生育或收養子女。 蘇某泉的妹妹蘇某懿先於蘇某泉的淮星去世,蘇某泉沒有其他兄弟姐妹。 蘇某嘉是蘇某一的養女。

    李某田是蘇某泉表妹的兒子,李某和是李某田的兒子。 蘇某全生前沒有立遺囑,也沒有立遺囑、贍養協議。 上海市徐匯區華景路某巷某房的登記權人為蘇某泉、李某河,雙方共同擁有。

    蘇某泉的梅花牌手錶和鑽戒,都由李木田保管。 蘇某佳起訴,要求其依法繼承被繼承人蘇某全在涉案房屋中屬於蘇某全的產權份額,以及梅花表1塊、鑽戒1枚。

    生效判決認為,雙方一致確認蘇某全生前未立遺囑或訂立遺贈、贍養協議,蘇某全的遺產應由其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權辦理。 蘇某佳是蘇某泉的妹妹蘇某儀的養子,在蘇某泉去世前,蘇某泉的遺產被繼承,無人遺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時間效力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蘇某佳作為蘇某泉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蘇某泉的遺產。另外,李某田和蘇某泉長期同居,蘇某泉生病期間在養老院的事務由李某田負責處理,費用由李某田支付,蘇某泉的喪事也由李某田處理。

    關於涉案房屋以蘇某泉名義享有的產權份額,即一塊梅花表和一枚鑽戒,法院考慮到有利於生產生活、易於執行的原則,判令李牧田向蘇茅田支付60萬元的折扣價。

    本案是適用《民法典》關於侄子代位求償制度的典型案例。 侄子代位求償是民法典中新確立的制度,符合我國民間傳統,有利於保障血親家庭內部財產的流通,減少繼承權無繼承的局面,同時促進親屬關係的發展,引導人們重視親屬關係, 從而減少家庭衝突,促進社會和諧。本案中,原審法院還適用了繼承的自由裁量權制度,即將遺產適當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人,對死者贍養較多,體現了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弘揚了積極扶養老人的傳統美德,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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