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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時,不能直接起訴,需要先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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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內解雇員工,要求單位證明你不符合用工條件,首先合同中有約定,其次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
3、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你未審查就業條件的,可以向單位請求賠償(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賠償、工作不足6個月、按半個月工資賠償,雙倍為1個月工資)。
4、可提供勞動監察投訴及報告與勞動合同、微信記錄(用於證明聊天者身份)、若有工作證、公司郵箱、簽到單、考勤記錄,可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保**)進行諮詢。
5、持上述材料向公司註冊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當地最低工資金額爭議不足12個月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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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可分為以下幾類:
1)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解除和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時、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引起的糾紛, 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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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關係已經建立且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因此,試用期結束時沒有正式的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只能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公司以“人力資源經理未出國考察未歸”為由拖延6個月試用期明顯違法。
不知道你是哪個城市,但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不能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職工說明情況,並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 工資的支付可以推遲,但最長不得超過30天。對乙而言,這構成了不支付工資的行為。
2、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同時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3、我是律師,因拖欠工資而終止勞動合同,我會幫乙要求經濟賠償和25%的賠償。 不知道你在哪個城市,也不知道你的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如果是北京的話:週末加班=工資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甲可以以公司未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補繳社保。
5、如公司未於2009年5月10日向甲繳納社保,公司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甲應當享受的一切工傷費用和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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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糾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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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將獲得社會保險並支付經濟補償。
由於您已經連續在公司工作了 10 年以上,因此您可以要求無限期僱傭合同。 至於賠償,你應該得到經濟補償、個人保險等。
雖然您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們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僱傭關係,用人單位沒有為你支付保險費是有過錯的。 您可以起訴雇主,要求您為您補齊養老金手續並支付這些年的保險費。 此外,如果你在用人單位工作10年以上,如果你要求用人單位與你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與你簽訂無限期用工合同。
這些年來保險費會很多,建議你起訴結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於下列勞動爭議: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引起的糾紛; 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糾紛; 因免職、解雇、辭職或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其他。 >>>More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糾紛。 根據爭議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分為以下幾類: >>>More
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談判; 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