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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勞動者試用期違法的,試用期的長短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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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無條件解除合同,而用人單位只有在發現勞動者不符合用工要求時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證明勞動者確無勞動資格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試用期最後一天離職前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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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用人企業的“試用期”陷阱。
單位提出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後才能簽訂合同,會有什麼後果? “昨天,市區的小人物應該諮詢公民援助中心本報的值班室。
肖瑩說自己是金華職業技術學院的畢業生,不久前聯絡了市內某公司的助理職位,公司幾天前就收到了回覆。 不過,在與人事經理交談時,對方提出試用期為3個月,轉正後月薪600元,月薪1200 1500元,轉正後簽訂合同。 他擔心,如果沒有合同保證,他在試用期結束後將得不到應有的福利。
蕭瑩說,這不是他毫無根據的擔心,他的乙個同胞去年是畢業生,去年年底在招聘會上被一家公司錄用了。 老闆聲稱試用期為3個月,一次性工資1500元,試用期正式錄用,然後簽訂勞動合同。 考慮到就業形勢比較嚴峻,他當時同意了。
試用期期間,為了能夠留下來,他表現得很積極,但是在試用期即將到期的時候,老闆告訴他,因為不適合這份工作,不用去上班,最後把800塊錢扔給他作為3個月的“辛苦錢”, 把他打發走了。
那麼,試用期的規則到底是什麼呢? 浙江和平律師事務所楊律師表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試用期的長短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 同時,試用期也應計入合同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是自試用開始之日起連續的自然日數。 僱傭合同中可以規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足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在6個月至1年之間的,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試用期在1年至3年之間的,最長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不成立試用期,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審判後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 其中大部分是用人單位用來規避勞動合同約束和《勞動法》制裁的手段,目的是使用廉價勞動力。 只有簽訂了正式的勞動(用工)合同,雙方才能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屆滿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我提醒求職者,找工作時,最好提前了解對方,看看有沒有重要人物的計畫,不要因為急於求職而匆忙簽訂勞動合同,落入試用期的陷阱。
如果單位在試用後堅持簽合同,就必須要有自我保護意識。 試用期內,您必須保留工資收據、工作許可等證明您與雇主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一旦單位以“試用期和幹”的名義解雇你,你可以通過磨脫襯衫、通過勞動仲裁來保護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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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者不希望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這樣做,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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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集你在這裡工作的證據。
2、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的部分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3、就算是試用期,也不僅僅是放你走的問題,你要看自己崗位的職責,只要完成你的工作範圍,那就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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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到3個月,老闆就可以無緣無故地解雇你。 沒關係,換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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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雙方均可提出,且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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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公司不能在試用期內任意解雇員工,只有在滿足相關情形並需要向員工說明情況後,方可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迫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一是主要描述你對工作崗位和崗位的理解,二是你在試用期做了什麼工作,在與同事相處的過程中學到了什麼。 實際工作,發現自己仍然有它的缺點和缺點。 ,今後努力的方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