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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只有第1點中的工資計算才能真正實現勞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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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勞動關係雙方因勞動權利義務的差異而產生的糾紛,也稱為勞動爭議。 有的屬於既有權利糾紛,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產生的糾紛; 與新權利主張有關的一些爭議,例如因建立或修改工作條件而引起的爭議。 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
談判和解。 通過談判自行解決是雙方選擇解決爭議的第一種方式。 同時,它可以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隨時使用。
和解是基於雙方的意願,如果雙方不願意談判或協商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公司調解。 是指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方式。 這種調解貫徹了自願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調解委員會只有在雙方同意由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爭議的情況下才能受理案件; 另一方面,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無需經過調解。
此外,由於調解委員會主要由企業和工會代表組成,工會和企業在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糾紛時不宜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請求。 經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無需經過企業調解委員會。
需要注意的是,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產生的爭議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此類爭議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有關方面協調處理,不能適用仲裁。 除此類糾紛外,勞動爭議仲裁是其他糾紛的強制性程式。 換言之,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並符合受理案件的條件,仲裁委員會就會受理。 當事人要起訴法院的,必須先通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不會受理。
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目前,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法庭審判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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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勞動合同由深圳A公司簽訂,如果您想在公司工作,在以下情況下,B將為您提供工資和社會保障。
1、A公司與員工協商,經員工同意,將員工的勞動關係轉移給B公司;
2、員工拒絕調到B公司,A無法經營的,可以宣告破產,對員工的解雇進行補償;
3、A公司為勞務派遣公司(具有派遣資質),可將與A有勞動關係的員工派遣到B公司,A公司協商誰來支付工資,提供社保;
4、AB公司合併,生產工具不變,但A公司更名為B公司——營業執照變更。
這些要點我暫時考慮過,不排除其他可能性;
你要先去勞動仲裁,先儲存A的營業執照影印件、你和A的勞動合同、工資流程、考勤、公司制度、公司變更通知(蓋章的正式檔案通知、工作群聊資訊等),以後再派上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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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這家公司工作,但公司沒有為你申請社保,而是通過另一家公司申請社保,那麼這就是違反勞動合同,你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你繳納社保,或者給你賠償。
個人繳納社會保障金。
個人申請社保需要多少錢?
首先,你要清楚知道當地社保的最低和最高繳費基數,很多企業一般都是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給你繳納社保的。 這樣一來,他們給的錢就少了很多,不要以為這樣拿到更多的工資是好事,以後你的養老金待遇會更低。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它與上述“職工社會保險”幾乎完全相同,並且所有五種社會保險都可以續保。
但所有費用必須由您自己支付。
養老保險:每單位14%; 個人為8%
醫療保險:單位8%; 個人 2%
失業保險:單位48%;個人。
生育保險:單位; 個人無需付費。
工傷保險:單位4%;個人無需付費。
最重要的是,您必須支付**費用。
如果你在乙個城市,居民社會保障被稱為城市居民社會保障; 如果你在農村地區,居民社保是我們共同的新農合。
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只有兩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局辦理。
例如,在北京的居民醫療保險中,兒童每年繳納160元,老年人每年繳納360元,失業居民每年繳納660元。
建議您諮詢當地的社保局,畢竟各地政策還是有差異的,以當地的政策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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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關係的轉移,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也相應轉移。 社保關係的轉移並不意味著勞動關係的終止。
2.如果公司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工作地點保持不變,工資單保持不變,您可以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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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中的合夥人可以掌握現有證據,先與公司談判,具體談判技巧如下。
1、準備相關證據(如工資單、工作檔案、考勤表、證人證言等),並在適當的時候出示部分證據,讓對方知道你手裡有對方的把柄。 不要出示所有證據,以防對方對你要收集的證據大驚小怪;
2、不能與用人單位協商的,告知用人單位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3、當談判結果與預期效果相差不大時,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做出小的讓步,盡可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信訪辦公室。 如果與公司談判失敗,那麼這種情況最好和最常見的解決方案是去相應的請願辦公室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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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是與深圳A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的終止。
用人單位無權將資歷等關係轉讓給另一家公司。
如果您不想被調到深圳B公司,可以理解為深圳A公司已經與您解除了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雙倍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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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允許的,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有公司的位址和公司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其中一項變更必須與我本人同意才能變更合同,否則就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可以追究責任,到勞動局仲裁和反應,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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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勞資糾紛,如果單位在廠裡不是很大,可以私下聊聊,如果涉及範圍大,那麼可以去勞動局請領導幫忙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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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說清楚,就算你上法庭,人家被判刑成賴,你名下沒有任何資產,錢也不會退,這是正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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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具體賠償金額取決於工資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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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勞務派遣公司很少解雇員工,最多會把你從乙個公司派到另乙個公司,目前勞務派遣的法律約束還不錯。 在上述情況下。 這取決於您當時的合同是如何商定的。
如果支付的工資低於合同約定的工資,您可以要求按照合同支付工資。 一年多來,再也無法追求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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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2010年7月的某個日期)到一年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2、如您不繳納社會保險,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為您繳納社保,法律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八十六條。
3、對於立場的調整,雙方應協商同意,通過協商達成並簽訂補充協議; 你已經在調整崗位上班了,可以算是你的認可,但要簽字同意。
4、用人單位不補發工資的,可以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可以立即離職,並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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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首先,雇主不能扣留雇員的工資。
二是加班費平日加班費
第三,工作時間為每週44小時,法律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職工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威脅職工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亟需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出現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假制度。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有權享受帶薪年假。 具體措施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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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保證勞動者及時足額領取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該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處理方法。
您可以先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提出投訴(114查詢),這在他們的檢查範圍內。 只要及時報案,督促,就一定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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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隨時離職並要求老闆支付全額工資。
另外,加班費明顯太低了,可以要求老闆足額支付工資。
由於涉及的金額比較小,可以先去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局會處理。
如果勞動局可以協調案件,最好不要申請仲裁,因為仲裁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只有當勞動局不處理,老闆堅決拒絕支付工資時,才會考慮申請仲裁。
此外,您需要保留在超市工作的證據,例如徽章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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