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可以改孩子的姓氏嗎,離婚後可以改孩子的姓氏嗎

發布 社會 2024-04-04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國家規定,孩子離婚後有權更改孩子的姓氏,但必須經雙方協商後才能進行,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離婚雙方未協商或者協商協議,其中一方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應當勸說其恢復子女姓名;

    《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因此,孩子的名字可以更改,但需要雙方同意。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孩子可以在離婚後更改姓氏,但必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未經對方同意,撫養孩子的父母無權單獨變更,即使變更,對方也有權起訴變更,屆時必須變更。

    《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 一般來說,孩子出生後,名字是由父母雙方共同商定的,所以孩子名字的變更也要由父母雙方同意。

    當父母離婚時,父母雙方都無權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姓氏變更問題的批復》的精神,公安機關可以不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共識,拒絕接受離婚當事人一方變更子女姓氏的請求。

    一方當事人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原名。 因此,如果孩子在離婚後更改姓氏,未經對方同意,撫養孩子的父母無權單獨更改,即使更改,另一方也有權起訴更改,屆時必須更改。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離婚後,孩子可以修改,有兩種情況,一是孩子是未成年人,那麼需要南方的同意和配合; 其次,如果孩子是成年人,他或她可以決定改變他的姓氏。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孩子姓氏的變更必須得到夫妻雙方的同意,否則行政部分將不予受理。 所以,乙個任性的女性朋友,獨自撫養孩子,是不能讓孩子隨自己的姓的,除非孩子生來就隨自己的姓。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子女離婚後可以改姓。 法律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

    孩子出生後,孩子的名字是由父母雙方共同同意確定的,因此孩子名字的更改也應由父母雙方同意。 當父母離婚時,父母雙方都無權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離婚雙方未協商或者協商協議,一方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一方當事人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原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00條 肢體液 015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除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一)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選擇由作為贍養人的法人以外的人供養的人的姓氏; (三)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的。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受制於其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離婚後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但需要雙方同意。 一般來說,孩子的名字是由父母和敗訴方協商決定的,所以孩子名字的變更也要得到父母雙方的同意。 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權更改子女的姓名。

    《漏山公民戶籍條例》第十八條 漏山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更改孩子的名字應由父母雙方同意。 父母離婚後,父母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如果一方想更改孩子的姓名,他或她必須與另一方達成共識,然後才能到戶籍部門登記更改姓名。

    根據《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繼父姓氏,發生糾紛的,責令父母恢復原姓。 根據《民法典》第1058條的規定,夫妻平等享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父姓、母姓外,還可以選擇姓氏:

    1)選擇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選擇由作為贍養人的法人以外的人供養的人的姓氏; (三)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的。 參加宴會的少數民族的姓氏可以遵循他們自己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離婚後,孩子改名需要父母同意,即使孩子由父母一方撫養,孩子也不能單方面改變姓氏。

    一般來說,孩子出生後,名字是由父母雙方同意決定的,所以孩子名字的更改也要由父母雙方同意。 父母離婚後,父母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即使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在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更改子女姓名,另一方也有權起訴要求子女改回原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姓氏變更問題的批復》的精神,公安機關可以不經協商或者協商未達成共識,拒絕接受離婚當事人一方變更子女姓氏的請求。 一方當事人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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