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試用期內被無故解雇,我應該得到補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4-28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如果你確實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衝突),那麼雇主仍然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雇你而不支付賠償金,如果解雇你是不合理的,那麼你可以申請賠償,另外,賠償是一回事, 試用期的工資是另外的,不管你有沒有違反公司的規定,都可以拿到試用期的工資。

    我們必須捍衛我們的權利到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只要你沒有有效的勞動合同,你就得不到它。 這是一種典型的以名義獲得廉價勞動力的卑鄙手段。 大部分用到將近三個月是炒你。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沒有合理理由的,應當予以賠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工廠的行為是值得鄙視的。

    您應該能夠獲得報酬。 如果他們不給,他們會向當地人事局投訴。

    在試用期內,您可以隨時辭職,也可以隨時被解雇。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2008年底,他在中山市一家叫美利製衣廠的工廠工作,剛上班時,工廠承諾試用期工資1053元,分三班倒,試用期內沒有犯任何錯誤"試用不合格"為了解雇我的原因,對不起,工廠這樣做合理嗎? 我能得到報銷嗎? 還有一點注意,工廠由於年底要趕上貨,所以大批人錄用,結束後趕緊趕上我們所有的試用期員工,希望大家能幫到我。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集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恢復勞動關係。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花錢買課,吃溝,種智。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試用期內不予解雇補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適應過程,除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七鑫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這取決於解雇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而被解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必須支付相應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法解雇勞動者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試用期內,勞動者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勞動者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除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48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雇主應向你支付你第二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補償。 2、用人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不應與你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3.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雖然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視為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與你的勞動關係,應給予你雙倍的經濟賠償。 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病假、非工傷醫療期限條例》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粗病或者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企業工傷中的實際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以上24個月的醫療期限。單位。

    本案當事人王某在公司工作不到5年,符合“實際工作經驗不足10年,在公司工作經驗不足5年,工作經驗不足3個月”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費率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事業單位的雇員有犯罪行為,很可能會被開除公職,但如果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沒有犯罪記錄,則不會被開除。 但是,如果犯了刑事罪,即使沒有判處刑事處罰,也無法避免民事責任。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關於試用期內開除是否有補償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勞動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在試用期內被解雇的情況下,員工不能申請任何補償,只有不合理解雇才能申請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應當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換言之,用人單位無權只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能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

    這是因為即使企業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作為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企業要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員工,並依法給予賠償。 法律還規定,僅簽訂試用期的,不規定試用期,“試用期”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顯然,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合同是不可取的。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與新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的,無需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內容請參考百科全書 - 遣散費。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證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的,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照;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如果證明他不符合就業條件,他將被解雇,並且沒有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解雇)】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試用期內被解雇不予補償。 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開始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用人單位需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要求,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於用人單位。

    例如,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提供的學歷證書是偽造的,提供的身份證明是虛假的。

    如果該雇員僅被視為無行為能力,而沒有其他證據,則解雇該雇員須支付遣散費。 如果允許將其作為解雇的條件,可能會導致用人單位惡意規避法律,隨意找各種藉口解雇員工。

    試用期注意事項。

    對試用期內的職工進行考核考核,並保留書面考核意見。 在就業條件的情況下,還必須能夠證明他們不符合就業要求。 這促使雇主在試用期內建立考核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試用期考核制度,為新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畫,並配備專人帶班、集中培訓、組織筆試、記錄日常績效和績效,對新員工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考核考核,了解新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符合用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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