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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職工與其所屬的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且相關培訓協議或勞動合同約定鐵路職工工作地點的,應按約定辦理,如需變更約定工作地點的,由雙方協商。 工作地點約定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將勞動者調到其他地工作,這是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應當予以保護。 勞動者不同意的,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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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工作地點沒有限制。 對於工作地點,勞動者在申請就業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用人單位約定。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工作地點或僅約定了城市範圍,則雇主應根據有利於員工通勤的情況,為員工安排城市內的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可以依據以下原則判斷用人單位是否違法:
1、職務調動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擅自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
2、因生產經營需要調動用人單位,且調動合理,無侮辱或處罰,不減薪,且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存在關聯關係的,調動有效,應當作為勞動者遵守。 當然,職位調整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 相反,如果用人單位以強迫勞動者離職為由調整勞動者的地位,勞動者可以拒絕。 雇主以雇員不遵守安排為由終止僱傭合同,屬於非法解除僱傭合同。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用人單位也有權調整崗位。 當然,如果雇主聲稱雇員不能勝任這份工作,也需要提供證據。 如果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法定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分配得太過分,就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出發點是強迫勞動者離職,還是勞動者基於經營管理的需要,判斷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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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在休假期間有事情要安排,一般需要接受單位的工作安排。 您可以提出安排在不同的時間度假。 但是在上面的你的情況下,你去考試已經來不及了,所以你不必去,但你需要向單位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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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你出國了,你最討厭下班玩**,直接說你在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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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鐵路員工因工作問題拒絕工作後有可能被解雇,所以珍惜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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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勞動合同,你不會被解雇,但你的工資肯定會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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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果你是員工,不要考慮它。 我聽說秘書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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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似乎在500多公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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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不知道你們的火車站怎麼樣,應該比烏南火車站好。 無論如何,您仍然有正常的週六、週日和節假日。 我丈夫也是一名鐵路工人,從去年下半年開始,他只回家過幾次,更不用說......探親假儘管我們相距1,800公里,但我們總是因各種原因被拒絕,對鐵路系統越來越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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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探親假有明確規定,80多公里有點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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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位朋友能先平息怒火。
你的問題可能是鐵路基層很普遍的矛盾,很多鐵路單位都有這樣的情況,我已經五年沒休年假了,前兩年有少量補貼,從去年開始,因為不休年假要補三倍的工資, 所以我連補貼都不敢交,只欠我。究其原因,是基礎鐵路近年來經過幾次人員裁減和增效、規模化發展後,一直沒有增加人員,因此人員短缺的問題暴露無遺。 春節,暑期出差很忙,更何況平時的工作基本都是蘿蔔坑,你換個想法,如果你是領導,讓所有的人都走,每天的工作能維持嗎?
所以我只敢放幾個。 這不應該是配額的問題。 其實鐵路的中層和基層領導是最難的,上面的無限制任務被壓下來,根本做不到客觀,而下面的工人對自己的收入和待遇不滿意,管理也很困難,所以兩頭都很生氣。
另外,外界對一些鐵路公司不了解,所以大家都非常反感,這就是機制的原因,大家在短時間內都無法改變,所以大家只能互相理解。
有個建議,以後要想休假,最好提前做好計畫,然後提前告訴領導,希望能在比較悠閒的時候休假,讓領導知道,這樣才能方便安排。 任何時候見到領導,找機會提醒他,讓他形成乙個概念,當你想請假的時候,他也無法拒絕,必須安排你:)第一
當然,如果確實有急事需要脫落,我覺得領導會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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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親假是國家法定帶薪休假,直接向勞動部門請假,合理的事情要合理解決,可以多拿**,勞動部門整天忙得不可開交,你不說他們會忘記,所以讓他們把事情放在心上,才能達到盡快解決這個問題的目的。 給它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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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探親假。 咱們去勞資問問吧,也可以開一張探親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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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變更工作地點,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雇員。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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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為是偽裝成非法解除勞動關係,依法應向您支付6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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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要求公司支付遣散費。 在您提到的案例中,公司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 因此,如果您辭職,公司可能不會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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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您的情況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您不應該有資格獲得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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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調回南寧鐵路局,我有南寧局的人想回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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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調回去了嗎,我男朋友想調回南寧局的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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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個單位聊聊,我們學校很多人都是在南寧鐵路局做的,但是實習是在南寧做的,一年半後就調到另乙個地方(比較偏僻的地方),女朋友去南寧,在南寧就很少能做到了, 除非她很有能力,否則人們把她留在南寧鐵路發展中需要人**,每個人都想去繁華的地方,但不是每個人都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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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寧局的,可以調整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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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自己找工作! 只要你有能力,你就可以在任何地方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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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來賺錢的,對吧? 如果你不去給你錢? 我們先和領導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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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要走的,既然公司已經下達了命令,就要執行,沒有命令,你可以晚一點去,但你也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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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口頭同意被公司調到外地工作,還是書面通知,沒有預約是正常的,只能說公司不規範,因為是公司內部的調整,如果覺得不願意去或者不講道理,可以和公司領導協商解決, 不屬於不服從分配的,公司有權處理,或找相關領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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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想去,你應該和領導溝通,並徵得領導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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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和領導商量,如果遇到困難,就要告訴領導,如果去也是工作需要,然後問領導,不要誤會。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More
無論鐵路如何改造,停產的人比生產的人多,真正從事生產的一線只有少數人。 生產中的生產比生產的要多。 鐵路不是高新技術企業,是傳統的老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都非常完善,不需要那麼多領導來指導和管理,完全是空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