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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個培訓費,按照你說的,就是培訓,如果是2年服務合同,你離開公司,那就看你服務了多久,培訓費會按比例支付。
2.如果你能證明,或者有那張申請表,你可以證明是加班,工資應該作為加班支付。 該檔案具有法律效力。
3.你可以把這個東西拿出來使用,但是舉證責任在單位,而不是在你身上,所以考勤的事情是由公司來證明的。
建議您盡快向工會尋求幫助,如果這不起作用,您可以直接到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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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崗前培訓勞動法僅限於“專業技術”;
二、病假工資按下列規定辦理:
勞動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第309號規定:“企業在疾病或者非工傷期間,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間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病假工資或者病假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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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 國家採取各種渠道和措施,發展職業培訓和勞動。
搬運工的職業技能將提高工人的素質,增強工人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應當將職業培訓的發展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業。
培訓經費: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應當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有計畫地開展。
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人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第六十九條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實施職業。
在資格證書制度中,經批准的考核和鑑定機構負責對工人的職業技能評估的實施。
決定。 第九章 社會保險福利
第七十條 國家應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的數額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應當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a) 退休;2)疾病或受傷;
(三)因工傷或職業病;
iv) 失業;5)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有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事業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徵收、代收、管理和經營社會保險。
並有責任維護和增加社會保險的價值。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的收支、管理和經營工作進行管理。
監督。 社會保險經紀機關、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鼓勵個體工投保儲蓄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建設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提供休息和休息。
休養和休養的條件。
用人單位應創造條件,提高集體福利水平,提高職工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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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開展的崗前培訓室,不要求員工付費,這是常態。 你要支付費用,也是成比例的,公司佔比大,你小。
2、加班是可以的,自願加班申請表,只要有領導簽字或公司印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工資=加班費——休假時間加班要樂觀,不管是工資的2倍還是工資的3倍加班時間不同,加班費是不同的。
有些問題我不明白,如果你的意思,我幫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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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病假工資的基數:
1)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崗位(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集體工資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中無約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可以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工資,協商結果為集體工資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正常出勤崗位(崗位)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上述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定工資基數後,還需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發薪日,而不是制服;
發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上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根據《關於勞動者月平均工時工資換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事務部2008年1月3日第3號)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前,將職工全年平均月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天數和小時數, 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如下
日薪:月工資收入、月薪天數;
時薪:月薪收入(每月發薪日8小時); 每月工資天數 =(365 天 - 104 天)12 月 = 天。
工傷假工資:根據員工因工傷在醫療期間的工資工資發放工資。
產假工資:女職工在產假(含墮胎假)期間工資發放,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不得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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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生病或非工傷期間,企業應當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病假工資或病假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費減免費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在醫療、孕產、哺乳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長至醫療、懷孕、生育和哺乳期屆滿。
3、休長期病假的員工,在醫療期限屆滿後仍能從事原有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醫療期限屆滿後仍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參照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標準,對勞動能力進行鑑定。被認定為1級至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者非工傷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勞動者被評定為5級至10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支付遣散費和醫療補助金。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所稱最低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食品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地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5、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並應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發生大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貼,重病金額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絕症金額增加的金額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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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老步法1995年第309號(1995年8月4日) 它仍然有效嗎? 它目前有效。 它可以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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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休假的規定:
1、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時和工資轉換的通知》的規定;
2、員工全年平均每月工作日和工作小時數分別調整為天數和小時數,員工日均工資可相應換算。
3、經公司批准,員工可休無薪事假,但一年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事假5天以上,提交一周;
4、如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的最長期限,影響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願辭職。
5、工資扣除公式為(底薪+補貼)和事假天數。
6、事假(月度計算週期:本月18日至次月17日):任何請事假的員工,當月不發放全勤獎金;
7、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員工,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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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從休假中扣除工資以及扣除多少工資取決於休假原因
離開。 根據規定,事假一天扣除的工資金額=月薪,即勞動法規定的月薪天數。
每月工資天數 =(365 天 - 104 天)12 月 =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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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的休假制度一般由用人單位制定,勞動法中沒有對事假的明確規定。
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員工可以休事假,這是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計算。
員工休每一天事假的工資扣除標準為:
每月基本工資天數;
員工每休一小時事假的工資扣除標準為:
每月基本工資為每天 8 小時。
1.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慶節和陣亡將士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修訂)的規定,我國全體公民共有11天假期。 所有公民的假期,如果它落在一周內。
6. 在星期日,工作日應有補償性假期。 如果一周,有些公民會放假。
6. 週日不設補償性假期。
部分市民的節日和紀念日: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青少年放假半天; 3、六一兒童節(6月1日),未滿14周歲的兒童放假一天; 4.中國人民解放軍成立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2、帶薪年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但不滿10年的,應當休5天年假; 滿10年但不滿20年者,可享受10天年假; 休假滿 20 年的人將休 15 年假天數。
3.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病非工傷醫療期限規定》,病假、非工傷職工病假,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待遇。
4. 探親假:
目前,國家尚未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5.婚假。 如按法定結婚年齡(女性20歲,男性22歲)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 達到晚婚年齡(女性23歲,男性25歲)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如果男女雙方在結婚時不在同一地點工作,則可以根據旅行距離給予旅行假。
如果您在探親假(父母探視)期間結婚,則不會獲得額外的假期。 婚假包括公共假期和法定假期。 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6、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雇主的女職工都有權享受98天的產假,包括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產前假 15 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1、病假:《企業職工病非工傷病假規定》中病假或者非工傷職工病假,按照單位實際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以上二十四個月的醫療待遇。 2、事假,因個人原因需要請假的員工可以請事假,事假是無薪假,事假按天數或小時計算。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More
法律分析: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28號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若干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ore
1或2個月,3個月是不可能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終止了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了你),在哪種情況下,你應該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但不支付你,你可以申請1年內免費勞動仲裁,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聯絡我詳細諮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