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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從醫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嚴禁任何人篡改、偽造、隱匿、毀壞、搶奪、竊取病歷。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前者規定: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對篡改、篡改、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因此,篡改病歷屬於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主管部門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言、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35條:
醫務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法》第三十七條還規定,擅自隱瞞、偽造、銷毀醫療文書和有關資料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醫務人員在刑事訴訟中實施偽造上述行為的,很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作偽證”或“隱瞞犯罪證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 因醫療事故發生糾紛的,醫院應當說明其篡改病歷的行為,如無合理解釋或法定理由,對方不予承認,很可能承擔敗訴風險; 綜上所述,篡改、偽造病歷嚴重違反了《刑法》、《證據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
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和危害後果,他們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可能會被吊銷等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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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從行政責任來看,該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的有關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篡改、偽造、隱瞞、銷毀病歷的。 3、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有的醫生因作假證明、故意出錯證等罪名成立偽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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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病歷是違法的。 醫療記錄在處理醫療糾紛、某些人身傷害以及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例如受害者受傷的嚴重程度,這是行為人是否承擔以及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故意偽造、篡改病歷改變傷害嚴重程度的偽證,直接影響法律判刑的輕重,已經屬於違法行為,可能嚴重干擾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
偽造病歷的處罰是什麼:
1、行政處罰責任:擅自隱匿、偽造、銷毀醫療文書及相關粉塵材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2、刑事處罰責任:篡改病歷不僅違反衛生行政法,而且違反刑法。 如果變更的目的是隱瞞患者診療的真實情況或掩蓋其錯誤,則根據刑法,他可能涉嫌偽證。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 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進行屍檢的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
2)塗改、篡改、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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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撰寫病歷的基本要求是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變更案件的行為破壞了病歷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違反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 嚴禁任何人篡改、偽造、隱瞞、銷毀、搶奪或竊取病歷。
因此,篡改病歷是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無論悔改和篡改病歷的目的,都應由行政部門對醫生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 未經授權,隱瞞、偽造、銷毀醫療處方檔案及相關資料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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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虛假病歷、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明、證明檔案,屬違法行為; 購買、出售或使用虛假證書是違法的。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親自檢查調查,在診斷、流行病學、流行病學等證明檔案或者與出生、死亡有關的證明檔案上簽字的,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檢查調查,在診療、流行病學、流行病學等證明檔案或者相關的生死證明書上簽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水平;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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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從醫人員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嚴禁任何人篡改、偽造、隱瞞、毀壞、搶奪、竊取病歷。
法定肢體旅行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故意作虛假證言、鑑定筆錄、筆錄或者對案件重要情況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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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從業人員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嚴禁任何人篡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故意作虛假證言、鑑定、記錄、翻譯對案件重要的情況,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後,應當有執行或者執行的期限,行政機關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或者有執行權的執行機關自行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超過180天的概念是模糊的,不確定是否還有執行權或申請執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