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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搬遷房屋改為兒子的名,則屬於兒子的財產,而不是老人的財產,如果兒子沒有離婚,理論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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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上面有孩子的名字,這也是男人的父母,所以它最終歸男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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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應該屬於。 因為這是老人送給兒子的禮物,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兩個人的收入和房子都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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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法關於婚後老人的婚後會搬遷到家裡改一改04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啊,這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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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看老爺子有沒有贈與合同,做過公證。 如果老人已經公證,那麼房子就被視為老人自願贈與兒子的私有財產,離婚的兒媳婦無法獲得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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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要搬遷的房屋仍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反之,如果要拆遷的房屋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要搬遷的房屋就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是合法取得的,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使婚前的房屋、生產機器等個人財產不會因夫妻共同使用而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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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婚後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凋零而慷慨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機關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得到妥善處理時,簽發離婚證。 >>>More
《婚姻法》第三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的, 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應當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
您好:很高興能夠回答您的問題。
根據你所說的,該女子只是與第三者非法同居,沒有結婚,所以她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而且我很遺憾地告訴你,這個女人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而只是在道德範疇內,並沒有上公升到法律範疇,所以他們不能用法律手段來懲罰。 >>>More
內地離婚登記將由現行的“初步審查-受理-審查-登記(簽發)”四步程式調整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簽發)”五步程式。 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日內,辦理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處領取離婚證,逾期未辦理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