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單方面終止與員工A的合同

發布 社會 2024-04-2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如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致使對方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如符合上述理由,則單方面解除與員工A的勞動合同無需賠償。

    因其他原因需要單方解除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補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如無上述不予賠償的理由,要求賠償乙個半月的工資是合理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您所說的“試用期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是不合法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樓上很好,已經很專業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雙方無需協商達成協議,無需經用人單位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勞動合同因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導致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而無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此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引、強迫勞動者違反規定從事危險性工作,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迫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判決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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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回答2024-04-26

如果我們想單方面解除合同,而對方失蹤又無法通知,我們只能通過法律程式來保護我們的權利,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去法院起訴,用適當的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5個回答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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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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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個回答2024-04-26

法律分析: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如(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經用人單位要求改正,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有法定解除僱傭關係,無償解聘; (二)除上述規定外,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依法規定,勞動合同正常解除的,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給予勞動者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賠償標準的兩倍給予賠償。 因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More

10個回答2024-04-26

2008年1月1日前,遣散費為1個月3000元;

2008年1月1日以後,遣散費為3個月9000元,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賠償18000元(目前沒有9000元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