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3-23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 那麼如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呢?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協商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無限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單方面終止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遵守的可以申請仲裁。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則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 如:

    1、用人單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順序中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每滿一年工資乙個月的經濟補償,與勞動者畝工資相近,不超過12個月。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遣散費。

    2、勞動者非因工病、受傷,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給予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並應支付不少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貼。發生大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貼費用,大病金額的增加不得低於醫療補貼費用的50%。

    1、合同期內員工解雇。

    用人單位經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費率支付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決定解除、解雇、解雇、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年限等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2、病假期滿後勞動合同終止如何補償。

    1、用人單位提出病假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一年的,按乙個月工資支付。

    2、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生病不能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屬於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給勞動者賠償金;2、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過錯解雇、經濟裁員的,按年限支付經濟補償;3、因重大過失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被解雇的,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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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能理解您的感受,但是對於您所說的情況,勞動合同法沒有很明確的規定,您公司是在利用漏洞玩邊角。 建議如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