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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紀律處分是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的總稱。
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
紀律處分是紀委對黨員的處分;
行政紀律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過、降職、開除、開除等六種。
黨紀處分是對違紀黨員進行教育和懲戒的必要手段。 黨章規定了五種黨紀處分,也可以說是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個不同級別。
例如,乙個公務員,他也是黨員,如果他犯了錯誤,可能會受到兩個部門的懲罰; 如果不是派對。
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但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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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會成立後,監督物件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委託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和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改革前採用的“行政紀律處分”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適用範圍過於狹窄。 “政務處分”的使用範圍比“行政紀律處分”更廣,不僅包括公務員,也包括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體現了權責平等的基本精神,不履行職責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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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是指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國家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出台前,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決定、規章對違法行為的規定和適用的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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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過、降職、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的決定”。
可以看出,關於政府制裁的決定不僅包括了六種懲罰壓制方式,還為立法抵制侵略性或法律解釋留下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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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政府制裁有六種型別。 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監察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過、降職、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行政處分僅限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並按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 但是,政府制裁針對的是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即不僅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還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凡是行使公權的公職人員,只要違反法律和紀律,就應該受到懲罰和制裁。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有:(1)警告; (二)記過; (三)記過重大過失的; (4)降級; (五)免職; (6)引線的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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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照法定程式對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等政務處分決定”。
可以看出,政府的制裁決定不僅包括六種制裁,還為立法或法律解釋留下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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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裁有六種型別。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職人員違法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式作出警告、記過、記過、降職、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可以看出,關於政府制裁的決定不僅包括六種制裁,還為立法或法律解釋留下了空間。
從主體來看,行政處分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的監察機關,政府處分的主體是各級監察機關。 與原來的行政制裁範圍相比,政府制裁的範圍也有所擴大。
政府制裁與紀律制裁的區別:
監測物件不同。 過去,監督物件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但新《監察法》頒布後,政務處分的監督範圍更加廣泛;除原有的監督物件外,還涵蓋其他依法行使公職的公職人員。 如基層群眾組織中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人大機關工作人員、政協機關工作人員等,體現了權權相等、責任相等、不履行職責的基本精神。
過去曾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物件,在制裁期滿後符合撤職條件的,必須提出申請並取得懲戒機關的批准方可解除,政府制裁明確,政府懲戒期滿後符合撤職條件的公職人員,其政務處分自動解除, 並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立功或者其他表現的,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可以提前解除。
更多資訊:政府制裁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的處罰。 政府制裁的型別有:
a) 警告;(二)記過;
(三)記過重大過失的;
(4)降級; (五)免職;
6)驅逐出境。這與《監察法》關於政府制裁種類的規定是一致的。 其中,警告、記過、大記過、降職是政府處罰較輕,開除、開除是政府嚴厲處罰。
同時,《政府制裁法》第8條第一款規定了不同型別政府制裁的相應處罰期限,即:
a) 警告,六個月;
2)記過,12個月;
3)重大記過處分十八個月;
4)降級或開除,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公職人員處分法》
第九條 兩個以上公職人員共同違法的,根據各自在違法行為中的作用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政府處分。
第十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集體作出違法決定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領導和直接負責的領導、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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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二是政務處分與處分有四點區別:一是主體不同,政務處分的主體是監察機關; 制裁物件是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單位。
二是物件不同,政府制裁適用於所有行使公權的公職人員; 制裁只適用於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任免的公職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和抗辯的權利;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制裁法》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另行確定政務處分。 對兩項以上政府處罰的,執行其中最嚴厲的處罰; 如果對多次相同的政府制裁給予以下的制裁,政府制裁的期限可以確定為乙個以上的政府制裁期,但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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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要執行的程式,決定出售芹菜的機關和懲罰物件也不同。
政務處分:國家監察機關對一切行使公職的公職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和處罰。
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照行政從屬關係違法失職的一種懲戒措施。
行政處罰物件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開除、開除六種方式。 政府對所有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實施制裁。 制裁比行政制裁更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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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管理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和其他行使公職人員等一切受命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給予的紀律處分和處罰。
第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從重的政務處分:
(一)在政府制裁期間再次故意違法,應當受到政府制裁的;
(二)阻止他人舉報、提供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捏造、隱瞞、毀壞渣證據的;
(四)窩藏同一案件人員的;
(五)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拒不交出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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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處罰。 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實施之前,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職人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實施後,成為政務處分的重要法律依據,該法注重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協調銜接,有利於推進政務處分的合法化和規範化。
根據政府對公職人員的制裁法,政府制裁分為六種型別:警告、記過、記過、降職、開除和開除。 行政處分期限為:警告,六個月; 記過,十二個月; 十八樑端月; 降職,解雇,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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