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和連帶債務,急需

發布 社會 2024-04-18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1.根據規定,財產的分割應照顧無辜的一方。

    2.這裡不會出現精神補償,但可以要求財產的多分割。

    3.4根據您的債務目的,如果是為了生活或家庭投資,則屬於共同債務,但必須有證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1.因為是男人的錯,他應該給女人更多,2.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3 《婚姻法》規定,離婚訴訟期間不得分割財產,因男方過錯,在財產分配中,女方的分割應比女方多。 4、妻子不知道,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男方獨自承擔。

    這道題與我們的期末考試題非常相似。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既然是男方的錯,那麼就會對女方做出優先判斷,1,是的。

    2.應該協商分割財產,而不是補償。

    3、也會給予女方優惠待遇。

    4、如果有證據,也會優惠,但也算是連帶債務。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如果對方有過錯,可以適當要求多加分;

    2.法律不支援;

    3、未經公證、依法分割的共有財產;

    4.這是連帶債務。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對外約定的,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按照對外約定確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的,視為共同債務。

    以夫妻雙方名義與債權人簽訂合同時,以借款、借款、借物等為含義,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同意債務的,該債務應視為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共同債務。

    二、一方簽字,另一方承認的,視為連帶債務。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與第三人簽訂債務合同,另一方在知情後同意或者承認該債務合同,則該債務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2、無外部約定的,按借款用途判斷。

    1 如果用於“家庭的日常生活”,則視為共同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柴火、大公尺、油、鹽、醬、醋、茶等與基本生活需要有關的費用,向第三者借錢的,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2 如果用於“夫妻同居”,則視為連帶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向第三者借債的,如夫妻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房屋、汽車等生活用品的貸款或貸款,均屬夫妻共同債務。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分居後,一方因生產經營而負債,而生產經營所得不用於養家餬口或不用於家庭的共同開支,則經營生產屬於個人行為,與其家庭生活無關, 為此目的而產生的債務是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3、用於“夫妻合業”的,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夫妻借債用於經營,生產經營所得用於維持夫妻共同生活和日常生活的需要,則該債務為連帶債務。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事後共同簽署或者其他共同意思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所發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以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共同債務的償還標準。

    離婚財產分割,夫妻雙方連帶債務的清償標準為:

    1 首先,應以共有財產結算。

    2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當在離婚時協商確定還款責任,協商不能協商分割的。

    協商確定還款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請求判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過錯方離婚時,共同債務也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離婚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債務,首先應由共同財產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因夫妻一方聯署或事後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共同承擔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費、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調解不成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未反覆改正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再分居一年後,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准予離婚。 第一百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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