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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準備。
2.暫緩犯罪。
兩者都還處於準備階段,尚未開始實施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中的行為,所以只有準備和中止兩種形式,所以只有兩種形式:準備和中止。 根據行為者的主觀意志,1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準備。 2是自動放棄犯罪,所以它被暫停。
如果我們不區分階段並直接看主觀意志,我們就會誤判 1 是一種嘗試。
有什麼好煩惱的? 你看除了火星土匪之外,1是未遂,有沒有區分犯罪的階段? 讓我們來看看教科書中未完成的犯罪形式,犯罪準備和犯罪未遂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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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b犯罪準備。
問題2,c. 中止犯罪。
第乙個問題當然是犯罪的準備,犯罪未遂的條件是已經犯罪的犯罪沒有成功,原因不是意志。 第乙個問題,A,正在為犯罪做準備,但尚未開始實施。 當刀子被揮舞時,必須計算實施。
如果犯罪的準備階段不是出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進行的,則只能視為犯罪的準備。
第二個問題,中止犯罪,因為它是主觀上放棄的,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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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犯罪也可以指一切都準備好了,但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或者可以說它已經在執行,但由於某種原因停止了)。
所以就看警察如何定性了,(其實a b c還可以)但是你是不是就乙個乙個選乙個來,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他的行為而言,他最終可能會被定性為犯罪停職 (c)如果你不說你只需要乙個答案,那就是三個, 一、乙、丙
下面的問題和我上面說的一樣,只是你要看看這句話(我做得很準確,只是因為覺得有點愧疚而放棄了) 這個也可以用a、b來決定,如果是這種情況,根據他的行為,最終的定性可能是(a)最後, 如果他不說只有乙個答案,那麼 AB C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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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罪主觀上是自暴自棄,原因可以是害怕將來受到懲罰,也可以是愧疚感等等,反正只要是發自內心的,不管出於什麼原因,他都決定放棄。 都是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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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原因,第乙個問題,B害怕回家,因為他想做卻做不到。 不成功。
在第二個問題中,B有罪,回到家,可以做但不想做。 中止。
嘗試、準備、中止,或者我認為你應該知道的東西,所以我不會在這裡複製和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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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阮麒麟教授發言! 中止犯罪是指在犯罪過程中主觀上放棄犯罪和停止犯罪。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或者客觀條件不足的原因(指犯罪已經實施,且原因非犯罪人意願,如:
見巡邏車),所以第乙個問題(嘗試)和第二個問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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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與犯罪中止相關的法律知識:在犯罪過程中,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 暫緩執行,沒有造成損害的,免予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實施犯罪,但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實施犯罪的,屬於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罪者,可以與已完成的罪行相比減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如果犯罪是自願放棄的,或者犯罪結果得到自動有效預防的,則中止犯罪。 暫緩執行,沒有造成損害的,免予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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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犯罪過程中,如果犯罪被自動放棄或者犯罪的結果被自動有效地阻止,則犯罪被中止。 刑事停職有兩種型別:
第一種是在犯罪準備階段或犯罪完成之前自願放棄犯罪; 其次,在行為的實施完全滲透的情況下,鉛帆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願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中止犯罪。
緩刑者,沒有造成損害的,免予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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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自願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的行為。
刑事中止有兩種型別:“自動放棄犯罪”和“自動有效防止犯罪後果的發生”。
1.犯罪準備階段或者行為完成前自願放棄犯罪:指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出於自己的虛假意志而放棄犯罪的行為,所謂“出於自己的意願”,是指犯罪人出於自己認識的主觀因素自願放棄犯罪, 而不是非主觀因素的外部因素。比如,如果乙個人有殺人的意圖,在犯罪過程中,他因自己的原因放棄了殺人的犯罪行為,而殺人犯罪行為的目的沒有達到,而沒有達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造成的,而是在殺人的犯罪目的完全實現之前, 由於主觀原因自動中止,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行為實施時自動有效防止犯罪後果的發生:指犯罪人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因自身原因結束犯罪行為,同時積極行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如果乙個人打算殺人並在受害者的背後刺傷受害者,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傷害並失去反抗能力,那麼他完全有資格刺傷受害者一兩次......直到被害人死亡,但在他猛烈捅了一刀後,由於自身原因,他還是丟下了殺人刀,背著被害人直奔醫院,由於及時將受害人救出危險和**,罪犯在被有條件地殺害時自動放棄了殺害被害人的目的, 並積極救助被害人,有效制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部分共同犯罪人想要確立中止犯罪,他們不僅要自願放棄犯罪,而且必須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否則中止不成立。 刑法規定,對犯罪被暫緩執行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因自身原因暫緩執行刑事輪換的犯罪嫌疑人未造成不良後果的,刑法予以免責,造成後果並積極挽救後果; 有效避免犯罪結果的發生。《刑法典》規定了減輕處罰的規定。
刑事責任。 對緩刑者,沒有造成損害的,免予處罰; 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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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
這個問題審查了犯罪的暫停。 在A項中,在實施殺人的過程中,A放棄了犯罪,因為“害怕他在殺人後會被判處死刑”,而他可以繼續實施謀殺。 由於肇事者擔心“將來”可能受到的懲罰,並且當時仍有繼續處罰的選擇餘地,因此A放棄犯罪是自動的,故意殺人罪被中止。
因此,專案 A 是正確的。
在B項中,在搶劫過程中,A客觀上可以繼續搶劫,主觀上也承認了這一點,但因為“我看到客廳電視是審判的紀錄片,意識到犯罪應該受到懲罰”,所以他放棄了犯罪。 在這裡,肇事者也擔心“將來”可能受到的懲罰,放棄了自己的粗心大意,當時還有選擇繼續犯罪的餘地,於是A被判犯有搶劫罪,緩刑。 因此,專案 B 為 true。
C項,無論是大量現金還是珠寶,都是財產,屬於盜竊罪的法定客體(財產),根據法定合規理論,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其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因此,c項不正確。
(d) 當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後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的發生,但結果仍然由於干預因素而發生時: (1) 如果所採取的措施足以防止有害結果的發生,即使干預因素切斷了原行為與有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止仍然成立。 如果行為人阻止結果發生的行為本身構成犯罪,則新的罪行將受到獨立懲罰。
2)如果干預要素沒有隔離因果關係,或者原有的措施本身不足以防止有害結果的發生,則中止不成立,仍然完成。甲在後果發生之前已經完成犯罪行為並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並且由於交通事故導致治療時間的延誤,仍然發生死亡的結果。 這裡交通事故的發生確實是乙個介入因素,但B並不完全是由於交通事故(如被撞身亡),而是前中毒和後延誤**兩個因素的疊加,屬於多因一果關係的範疇。
B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中毒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仍然存在,行為人A已被判犯有故意殺人罪。 如果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那麼死亡結果可以獨立歸於交通事故,切斷刑法上與中毒行為的因果關係,那麼甲就犯了故意殺人罪和交通事故罪(可能)。 因此,專案 D 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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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d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白東放棄犯錢罪或者自動有效阻止犯罪發生的,暫緩執行。 本問題中,a、b、c、d項均為中止犯罪的構成要件。 因此,本主題選擇了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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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它將在實施完成後發生。
2.雖然中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自願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 但是,也存在犯罪行為在犯罪發生後中止的情況。
3、例如,甲和乙是夫妻,甲想毒死乙,看到乙喝毒后疼痛不停,甲無法忍受,在被送往醫院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犯罪的形式是中止階段。
4、乙喝毒后,甲的殺人已經實施,但乙最終死於交通事故,而甲有停職行為,無法確定乙在沒有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會不會被毒死,因此應認定該罪被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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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中止可以在犯罪結束後發生,這應該是針對由此產生的犯罪者。 例如,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行為。
這個人已經著手實施謀殺,但看到受害者並沒有死。
將受害人送往醫院搶救,是在犯罪完成後積極預防犯罪結果,構成犯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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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 中止只能發生在準備犯罪和實施犯罪的階段,如果已經實施,構成犯罪的所有要素都已滿足,則不可能成立中止,只能是事後減損的行為。 但是,在實踐中,刑期也會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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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犯罪的中止既包括中止執行終止和中止不執行。
執行結束時的中止,意味著犯罪行為人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但犯罪的發生需要乙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犯罪人實施了有效避免有害結果發生的行為。
例如,A毒死了B,B中毒後,A後悔送他去醫院搶救,B被救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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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只有當犯罪計畫因任何原因停止或犯罪計畫在犯罪過程中突然停止時,犯罪才會中止; 執行完畢,犯罪成功; 只有投降,才能得到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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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等同於謀殺是一種犯罪,但被殺的人結束了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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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可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