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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任分為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內部責任是您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可以由雙方約定,您提到的條款對合同雙方都有效,但不能用於對抗第三方和消費者。 同時,建議完善條款,如“**公司保證所提供的產品不侵犯他人的權利、智財權等合法權益,否則,由**公司造成的損失由**公司負責。
2.在對外責任方面,包括行政處罰、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等,作為賣家的你很難避免,但在你承擔責任後,你可以向**公司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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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必須是連帶責任。 各方責任自負,這顯然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本文無效。 它可以從新的談判中簽名。 或者增加相關條款,細化具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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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和你的上司之間的內部協議,是有效的。 但是,它對第三方無效。 上位商和地商是一樣的嗎?
否則,您與上級簽訂的合同不能延伸到區域業務。 最好把問題寫得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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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免責宣告是與法律相衝突的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一)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你的合同條款確實是無效的,因為發生了意外,對方可以找到你,你的上級,或者廠家。 選擇是偉大的,你無權規避它。 沒有辦法免除責任。
如果要免除責任,應嚴格檢查自己的產品是否有問題。 但是,您是**企業,如果產品有問題,即使有人找到您並向您索賠,您也可以事後向製造商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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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可以免除違約責任的情形:
1. 協議的豁免。 合同雙方約定的免責條件均可免除;
2. 法定豁免。 當滿足法律規定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放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7)違約責任。
第590條.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當事人免責。 如畢春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在遲延履行後不作為不可抗力的,不免除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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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可抗力。這是國際慣例普遍承認的豁免條件。 發生不可抗力時,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賠償責任。
2)因一方違約導致經濟合同履行變得不必要,無過錯(被侵權人)變更或終止經濟合同的,可能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要求賠償。
(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免責條件。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故意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而不承擔賠償責任。
再如:在物業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擅自轉租租賃物業或進行違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合同責任的條件。
1、承運人在合同中免責的理由是什麼?
雖然合同當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無過錯責任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承擔責任,不可抗力是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免除一切民事責任。 因此,雖然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壞、滅失不承擔過失責任,但法律、法規規定的理由的,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承運人豁免的法定依據是:
1)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無法克服的客觀事實,包括風暴和其他自然災害、行為、罷工等。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磨損。當然,承運人在本案中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除了提供證據證明貨物的性質與貨物滅失或損壞之間的因果關係外,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運輸過程中已經履行了對貨物進行管理和保管的義務。
3)託運人和收貨人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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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違約責任的理由不僅包括法定免責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還包括當事人約定的免責理由,即免責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這裡所說的“不履行合同”應從廣義上理解,即包括全部不履行合同、部分不履行、遲延履行、部分或全部免責,即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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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事由又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原因。 合同法中的免責理由可分為兩類,即法定免責理由和約定免責理由。 法定免責理由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無需當事人同意即可援引的免責,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約定的免責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據指出,辯護權也可以作為辯護的理由。 事實上,行使抗辯權並不構成違約,因此不能免除責任。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一般認為,上述定義採用折衷辦法,而另一些人則認為採用客觀辦法。 具體而言,不可抗力的要素是:
1)不可預見的,即當事人不能根據普通人的預見,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以及發生的情況如何;
2)不可避免的,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何種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無法預防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可逾越的,即當事人自身能力和條件無法克服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人類行為之外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方的行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行為,如徵用和徵用;
3)異常社會事件,如罷工、騷亂等。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法律規定的直接適用;
2)不可抗力條款屬於法定免責條款,如果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引法律規定主張免責;超過法定範圍的,超出部分視為另行設立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是強制性的,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條款之外。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但有以下例外情況:
1)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
2)在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中約定的免責理由為約定的免責理由。 對此,《合同法》沒有作出一般性規定(僅對標準合同的免責條款作出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
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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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不可抗力,在樓下已經解釋得更清楚了,還有出現免責條款的情況。 即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但該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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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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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法中的免責理由可分為法定免責理由和約定免責理由兩大類。 法定免責理由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無需當事人同意即可援引的免責,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約定免責的理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颱風、洪水、冰雹等自然災害; 2)**行為,如徵用和徵用;3)異常社會事件,如罷工、騷亂等。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當事人今後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中約定的免責理由為約定的免責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零八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的,受害人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和損失的規模,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等違約責任, 返工、更換、退貨、降價或報酬。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根據違約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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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違約責任的條件如下:
a) 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對違約行為的發生或者擴大或者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而造成的過錯。
3. 免責宣告。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免除其未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對部分或者全部單證免責,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約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二條 雙方違反合同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金額。
聯安保險管家回覆您:保險責任是指在約定的保險事件發生時,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被保險標的物進行經濟賠償和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它通常列舉在保險單的條款中。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