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的主要異同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4-28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勞動合同一般適用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主要是用人單位與已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主要方面如下:1、適用範圍不同。

    勞動合同是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體現了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實現物質產品生產的勞動制度。 事業單位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在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上。 2.干預程度不同。

    市場主體,也不同於在改革過程中成為獨立市場主體的企業。 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仍對事業單位實行巨集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機構管理。

    國家資助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機構管理; (2)費用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事業單位一直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辦法,全部經費由國家撥付。 (3)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向其雇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 按照各部門職能分工,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人事部和勞動社會保障部指導和監督。

    4、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了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 勞動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在訂立、變更或終止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了事業單位與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的差異。

    5. 爭議解決的主題不同。 一般而言,勞動合同的爭議解決單位是當地機構管理部門或人事管理部門。 勞動合同是勞動仲裁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法院。

    6. 適用法律不完全相同。 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管轄,而勞動合同只有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1.一切以支付勞務為目的;

    2. 兩者都是持續合同;

    3.兩者都是有償合同;

    4. 兩者都是承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適用本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違反約定履行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試用期以外履行的期限,按照試用期滿勞動者的月薪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之間有什麼相似之處 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的主要相似之處在於它們都是為了支付服務費用。 這兩類合同的目的是雇員(雇員)根據協議向雇主提供服務的行為,而不是實現雇主的預期利益。 兩者都是持續合同、雙向支付合同和承諾合同。

    1.一切以支付勞務為目的。 這兩類合同的目的是雇員(雇員)根據協議向雇主提供服務的行為,而不是實現雇主的預期利益。 2. 兩者都是持續合同;

    作為勞務支付合同,員工支付勞務費不能是一次性勞務費,在合同期限內必須繼續支付,因此是連續合同。 3.兩者都是有償合同; 在這兩類合同中,勞動者必須按照合同提供服務,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合同支付報酬,雙方都有義務,雙方的義務都具有價值性質,任何一方都必須付出代價才能從另一方獲得權利。

    4. 兩者都是承諾的合同。 這兩類合同可以在當事人表達一致意向後成立並生效,其中一方當事人的交付不是其效力的條件,因此它們被承諾為合同。 1.主體不同。

    這是僱傭合同和僱傭合同的最大區別。 在勞動合同中,法律對合同標的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夥企業都可以是受僱人;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2.形式不同。

    法律不要求勞動合同的形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是書面合同、口頭合同或非正式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中國境內的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 解決爭議的不同方式。

    作為一種民事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應向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必須首先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非上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是否仲裁或是否仲裁。 綜上所述,廣義護送的用人與勞動合同本質上是對勞動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約束,合同雙方的定位是一致的,可能涉及雙方之間的經濟往來,也存在對對方的約定和承諾, 但兩者的結論方式仍存在一定差異。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兩者的歷史不同。僱傭合同的歷史由來已久,自從奴隸的社會剝削存在以來,人類勞動關係中就已經存在著僱傭關係,並且隨著勞動力交換的需要,僱傭逐漸出現。 勞動合同是在十七世紀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當時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比較發達。

    2)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雇員向雇員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

    3)目的不同。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勞務,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所有權”和對勞動者的“控制”為中心,而勞動合同則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的“人”為中心,目的是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

    4)國家干預的程度各不相同。勞動合同更多的是當事人約定和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較少; 但是,勞動合同更多地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之間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作了特別規定,主要集中在對那些像富裕勞動者的特殊保護上。

    5)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為法人或者社會組織,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後必須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 並且必須承擔某種型別的工作或職位,並且雇員與雇主之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係”,並且雇員的勞動必須“在高度服從雇主的條件下”。僱傭合同可以是公民和商業實體,也可以是橡膠,雙方都是公民,雇員不是雇主的成員。

    就業提供的服務非常廣泛,任何受法律規定的服務都可以適用於僱傭合同。

    6)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的起因及調整; 勞動合同應當根據民法進行調整。 目前,我國尚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適用大陸法系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則。

    7)處理爭議的程式不同。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司法機關只能在仲裁前程式後介入,爭議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定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同樣,合同的終止應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 勞動合同糾紛的,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糾紛,適用民法的規定。 沒有特殊的終止程式,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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