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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您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內容等原因受傷,原則上屬於工傷,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必須按照規定給予您工傷待遇。
首先,我會告訴你哪些屬於工傷認定的範圍。 根據上海市令第93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去,您的近親屬或工會可以在事故發生後30天內為您申請工傷保險,只要確定為工傷,即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則不能享受社會保障繳費部分,但該部分由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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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違反勞動法的,可以構成拒付勞動報酬等犯罪,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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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工人在施工現場工作過程中因無意行為而受傷,雇主應負責賠償; 如果工人是故意的,那麼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工人因個人原因導致的操作失敗,但公司主管已告知其操作錯誤,且工人拒絕接受意見並造成意外傷害,工人應承擔總賠償額的50%以上, 公司承擔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這樣做,而公司沒有有效監督,或者沒有告知他有風險,必須停止,公司需要承擔缺乏監督的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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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在建築工地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可以算是工傷,但也應該根據情況而定,不是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工傷,跌倒造成的傷害不是工傷。
您好,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可以算是工傷,但也應該根據情況而定,不是我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是工傷,跌倒造成的傷害不是工傷。
您好,在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距離上下班途中發生簡單事故時,可以認定為工傷,在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診斷卡上的孔,並提供有效的勞動合同或關係證明, 這樣你就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規定,因工傷或其他意外事故受傷的員工,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您好,吃完晚飯回來的路上被車撞了,左腳腓骨骨折,司機全權負責,可以向建築公司申請工傷嗎?
您好,如果對方對您造成交通事故,您可以申請工傷。
交警已經立案了,現在的住院**費用是保險公司提前支付的,我的意思是,我可以在建築公司申請工傷賠償嗎?
您好,建築公司也可以申請工傷賠償。
現在是下午下班,我們下班了,事故時間差不多在同一時間。
您好,只要事故發生在上班途中,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謝謝! 向建築公司申請工傷報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您好,您需要申請工傷申請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合同、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
3月2日發生了什麼,現在還來不及嗎?
您好,為時已晚,建議您盡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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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工人在施工現場工作過程中因無意行為而受傷,雇主應負責賠償; 如果工人遲到故意,那麼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工人因個人原因未能操作,但公司主管已告知其操作錯誤,且工人拒絕接受意見並造成意外傷害,工人應承擔總賠償額的50%以上, 公司承擔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這樣做,而公司沒有有效監督,或者沒有告知他有風險,必須停止,公司需要承擔缺乏監督的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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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人在建築工地工作過程中因無意行為受傷,雇主應負責賠償; 如果工人是故意的,那麼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工人因個人原因導致的操作失敗,但公司主管已告知其操作錯誤,且工人拒絕接受意見並造成意外傷害,工人應承擔總賠償額的50%以上, 公司承擔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這樣做,而公司沒有有效監督,或者沒有告知他有風險,必須停止,公司需要承擔缺乏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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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安全部門、運營部門、施工公司、保險公司,這些都是責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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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不是其主要責任,則可以確定其已發生工傷,如果員工殘疾,如果他或她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將賠償他/她, 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發生事故時,不屬於工傷的範圍。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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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在回家的路上因下雨而受傷,在施工現場因下雨而無法說話,並且該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並且不是其主要責任,他或她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殘疾的,由工傷保險予以賠償,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單位承擔。發生事故時,不屬於工傷的範圍。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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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可以算作工傷,其他事故一般不計算在內。
工傷認定範圍]:
9、在規定的上下班通勤時間和必要路線上,發生無個人責任或無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10、在合理時間內,在其他合理路線上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屬於工傷。 其中,下班回家等交通高峰時間過去是合理的時間; 上班的路上,需要去菜市場買菜,然後回家人身邊。
上下班途中的傷害是指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並且該人不承擔主要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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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在建築工地發生事故的,應當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待考核級別後方可確定。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申報,如公司不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2、受傷後有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比較穩定的,申請人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並向設區(一般設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3、根據殘疾程度不同,獲得的賠償也不同。 主要補償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津貼、一次性就業津貼、一次性醫療津貼、休假期間工資、伙食費、護理費等。
4、如您沒有勞動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係,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您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存在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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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作原因,您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發生事故時,屬於工傷,應享受工傷待遇。
2、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發生後30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家屬可以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認定工傷認定。
3、工傷認定後,構成殘疾的,應當對勞動能力進行評價,對殘疾程度、停工期間的護理等考核進行考核,並根據鑑定結論計算賠償金額。
4、單位已繳納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障負責補償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交通費、殘疾補助金。 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由單位承擔。 勞動關係終止或者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就業補貼,社會保障應當一次性支付醫療補貼。
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上述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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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的,屬於工傷,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應當以工傷保險**支付;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工商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工傷待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傷撫卹金。
如果工傷發生後已超過30天,您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不超過30天,您可以要求雇主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您的工傷認定。 如果雇主不申請,您將在工傷發生後30天內親自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是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條件。
如果勞動者上下班通勤,對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不負主要責任,則勞動者在工傷期間的工資應由責任方支付,如果責任方支付的金額低於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 那麼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就應該補足差額。 >>>More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More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