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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侵權,可以要求補足第三個月的工資差額,也可以要求賠償半個月的工資。 如果你的雇主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你也可以申請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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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根據勞動法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可以要求補足第三個月的工資差額,也可以要求賠償半個月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半個月作為遣散費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遣散費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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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雲孫業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原冰雹工資項下月薪兩倍的起始日期為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次日,期限為書面勞動合同訂立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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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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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月薪雙倍支付。 即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個月必須額外支付1000元,共計2000元;
2、只有三種情形可以提前30天通知,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 如果貴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適用提前30天通知的情形,但應當在《勞動合同法》第48條中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因為你只工作了不到六個月,所以你只有半個月的工資, 即500元,賠償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即1000元。
共計3000元。
3、第三個月,你被當成普通人對待,和你說的一樣;
4、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800元是貨幣收入,應體現在經濟補償或補償中。
如果算上800元,那麼總共應該是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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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第乙個月沒有雙倍工資。 所以你能拿到的工資是5000元。 沒有遣散費,但可以拿到1個月的工資(因為公司非法解除了勞動關係)。
1、試用期按2個月計算。 第三個月以正常工資為基礎。
2、可以反映出,它們都是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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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第三個月,您可以根據官方待遇領取工資。
2。這800美元應反映在上述賠償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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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 1、你的思想是錯誤的,你暗中改變了法律觀念; “我想問一下這是否意味著被派遣工人的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這一段是你編的!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僱傭是我國企業的基本就業形式。 勞務派遣就業是一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實施。
前款規定臨時工作是:指存在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職位;輔助崗位是指為主要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崗位; 替代工作是指雇主的雇員因全日制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崗位,可以由其他工人代替。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人數,不得超過其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上述規定是指; 臨時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你給改變的渠道; 派遣工人合同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完全錯誤的;
3.正確的解雇是; 勞務派遣合同中,工作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也就是說勞務派遣需要至少兩年的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必須簽訂至少兩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勞動合同不足兩年,則用人單位違法。兩年以上完全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以上是勞動法專家Yehnaravundo解釋道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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