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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申請了工傷認定,那麼該事件就是定性的,員工受到法律保護。 如果是工傷賠償問題,需要在賠償糾紛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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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認定工傷。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工傷申請的最長期限已滿一年,勞動部門將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受傷人員將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
3.如果什麼都不懂,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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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一般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職業病診斷和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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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賠償申請時限有兩類。 一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補償。
這裡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的期限相同,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因此,有必要提醒投保雇主不要低估30天的工傷認定時限。
二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補償。 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無法及時支付工傷撫卹金的,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趙澤哥哥。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職工在棚內受傷,到已簽訂工傷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簡單明瞭。
1.有效。 2、如果金額巨大,且未在期限內償還或根本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超越民事行為---報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