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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事故發生後30日內,受傷人員或者其家屬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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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提出申請,個人可以在30日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申請的,工傷雇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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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組織的出差活動因工事原因的,員工因本單位受傷的,應視為工傷。 工傷是指因執行企業管理部門臨時分配或約定的日常工作和工作,非企業管理部門指定但在緊急情況下對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企業管理部門未指定的工作而造成的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被申請人人數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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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當在工作中受傷時,才算是工傷嗎? 這種說法不正確,這七種情況可以適用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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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事故受傷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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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申請所需程式和材料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關係證明、診斷證明等; 2、收到申請後,相關部門將對材料進行審核; 3、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提交的資訊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應當受理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材料。
工傷鑑定]勞動者工傷情況比較穩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向設區設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和護理依賴程度鑑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和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的有關資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