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省級工傷鑑定結果不滿意,下一步發現新情況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5-18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新發疾病由工傷引起,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不得對當事人不服。

    勞動者經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後發現新病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五款的規定,該病不屬於工傷。 因工傷原因,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因工傷原因,按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最終結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評價結論。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勞動能力鑑定結束後一年,如果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機構認為殘疾發生了變化,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審查。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省級鑑定中心的鑑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和缺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鑑定結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您對省級工傷鑑定結果不滿意,不得再次申請工傷鑑定,以省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對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查點洞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最終結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評價結論。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評價結論為最終結論。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如果受傷員工對傷殘等級的結論不滿意,正確的做法應該是走自下而上的複核程式,以確保鑑定工作的公平合理性。即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滿意的,可以向省勞動委申請複評,以省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在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職工,如果對傷殘程度的結論不滿意,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999年11月23日發布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殘疾等級鑑定結論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見第五條)。 也就是說,公民或者法人對勞動能力考核水平不滿意的,沒有法律依據提起訴訟,或者法院受理案件。 其次,從勞動鑑定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殘疾等級的鑑定是按照國家殘疾評價標準進行的,勞動鑑定委員會是乙個虛構的機構,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部門的合作並支援這一事業,並專門組織和實施勞動鑑定辦公室的工作。 殘疾程度的認定和對護理的依賴程度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受傷職工的傷害情況得出的技術結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項技術和職業工作,而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1. 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勞動者遭受工傷: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 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因意外受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患有職業病; 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 在上下班途中因機動車事故受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下一步就是向社保局申請工傷福利,需要提交工傷認定證明、傷殘鑑定結論、醫療費用發票等一級資料,然後才能報銷費用。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保的,這部分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持同樣的單據向用人單位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

    第20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勞動者的用人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1.是的,如果對勞動能力評價(工傷傷殘評價)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評價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申請複審。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考核申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復鑑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即第一次鑑定申報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勞動能力初步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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